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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6/0000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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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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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河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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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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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间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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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河政规〔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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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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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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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间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河间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间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8日
河间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
为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推进城市更新,改善基础设施,保证市区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间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河间市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瀛州路街道办事处、城垣西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依辖区范围或职责确定。
二、征收范围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房屋征收时间
市政府公告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市政府启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20日内。
五、被征收人的认定
1.被征收人是指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宅基地、商业或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等持有合法文件,证明对土地拥有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合法文件指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宅基地地籍档案,生效法律判决书、公证文书等。
2.实际占有者无“合法文件”或者对“合法文件”有争议的,经村(社区)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出具认定意见并公示无异议的,使用权人按现实际使用人认定。
六、宅基地的认定方式
(一)有证宅基地
1.能够提供合法审批手续的宅基地使用证视为有证宅基地。对于同一宗宅基地有多个宅基地证的,应当以最新一次取得的证书为准。
2.对有证宅基地登记面积比实际使用面积大的(不涉及其他权利人利益),以宅基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准;登记面积比实际使用面积小的,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并进行测量,经村(社区)民主程序通过,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认。
(二)无证宅基地
1.1986年12月31日(含)以前形成的无证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经村(社区)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出具认定意见并公示5日无异议的,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出具认定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确认后,再次公示5日无异议的,可以认定为合法宅基地。
2.1987年1月1日(含)以后形成的无证宅基地,根据1994年8月10日颁布的《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登记发证的若干规定》(河政〔1994〕18号)的要求,属于1991年3月底以前已建房或1991年4月1日以后建房且已按违法用地处罚的,经村(社区)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出具认定意见并公示5日无异议的,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出具认定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确认后,再次公示5日无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宅基地。
3.无证宅基地的认定须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本人提供的资料:
(1)现场拍摄照片举证;
(2)收集与宅基地相关的权属来源资料和证明材料;
(3)宅基地使用权人须提供本宗宅基地的情况说明并签字按手印;
(4)村(社区)民主程序的相关会议纪要、申请、意见等材料。
七、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依有关程序确定。
八、标本房屋的选定
依据《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具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分别按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选取若干标本房屋进行预评估。
九、住宅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土地面积×0.6×商品房源均价(以征收补偿时市场平均价格估算,下同)。
2.房屋补偿金额、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附属物补偿金额: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不再采取建设安置房的方式,由市政府制发选房票,由被征收人在市区范围内商品房小区自由选择。
1.面积折算方式:以货币补偿总金额为基数,产权调换面积=货币补偿总金额÷商品房源均价,同时每宅额外奖励产权调换面积的20%。房屋选定后,由市政府与开发商进行结算,结算范围为:(产权调换面积+奖励面积)×商品房源均价,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被征收人选定的商品房,涉及的税费由被征收人缴纳。
2.市政府退补被征收人的情形:
(1)选定房屋单价低于商品房源均价的,退补差价=(商品房源均价-选定房屋单价)×产权调换面积;
(2)选定房屋面积小于总面积的,退补差价=(产权调换面积-选定房屋面积)×商品房源均价;
(3)选定房屋单价低于商品房源均价且选定房屋面积小于总面积的,退补差价=(产权调换面积-选定房屋面积)×商品房源均价+(商品房源均价-选定房屋单价)×选定房屋面积。
3.临时安置费用:房屋征收,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性付清。
(三)奖励
自政府启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完毕、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土地价值+房屋价值+地上附着物价值)3%的奖励;自政府启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1-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完毕、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土地价值+房屋价值+地上附着物价值)2%的奖励;20日内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完毕、验收合格的,给予前述比例翻倍的奖励;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虽签订协议但未按要求搬迁完毕的,不享受奖励政策;奖励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参与产权调换面积折算。
(四)停产停业补助
1.宅基地上房屋部分作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的,对具备合法经营手续的(须提供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前溯6个月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用电缴费凭证等用于证明实际生产经营)营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据营业用房实际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依据生产用房实际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但实际补助面积认定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按一次性发放。
2.被征收人将宅基地上房屋部分作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经营手续不齐全的,由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经营状况确定补助标准,共同审核公示5日,经认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及营业商品、产品等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助。
十、房源位置的选定
市政府提供房源为市区内各小区在售商品房屋。
十一、征收工作经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财政局按每宅2万元的标准,将征收工作经费拨付到征收实施单位设立的征收工作费用账户,用于征收项目误餐、交通、通讯、劳保用品、宣传、安保、办公用品、大气污染整治、综合治理、聘用人员、租用设备等经费。
十二、非住宅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根据具体片区情况另行制定。
十三、相关政策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对不当增加补偿费用部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的;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三)租赁房屋的;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十四、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对征收补偿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二)在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时间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协议,或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明的房屋,报请河间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河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拒不搬离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实施要求
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根据本方案制定所涉及片区的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