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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间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河间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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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

为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推进城市更新,改善基础设施,保证市区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间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河间市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瀛州路街道办事处、城垣西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依辖区范围或职责确定。

二、征收范围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房屋征收时间

市政府公告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市政府启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20日内。

、被征收人的认定

1.被征收人是指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宅基地、商业或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等持有合法文件,证明对土地拥有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合法文件指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宅基地地籍档案,生效法律判决书、公证文书等

2.实际占有者无“合法文件”或者对“合法文件”有争议的经村社区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出具认定意见并公示无异议的,使用权人按现实际使用人认定

、宅基地的认定方式

有证宅基地

1.能够提供合法审批手续的宅基地使用证视为有证宅基地。对于同一宗宅基地有多个宅基地证的,应当以最新一次取得的证书为准。

2.对有证宅基地登记面积比实际使用面积大的不涉及其他权利人利益,以宅基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准;登记面积比实际使用面积小的,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并进行测量,经村社区民主程序通过,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认。

无证宅基地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证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经村社区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出具认定意见并公示5日无异议的,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出具认定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确认后,再次公示5日无异议的,可以认定为合法宅基地。

2.1987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无证宅基地,根据1994年8月10日颁布的《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登记发证的若干规定》河政〔1994〕18号的要求,属于1991年3月底以前已建房或1991年4月1日以后建房且已按违法用地处罚的,经村社区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出具认定意见并公示5日无异议的,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出具认定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确认后,再次公示5日无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宅基地。

3.无证宅基地的认定须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本人提供的资料:

1现场拍摄照片举证;

2收集与宅基地相关的权属来源资料和证明材料;

3宅基地使用权人须提供本宗宅基地的情况说明并签字按手印;

4社区民主程序的相关会议纪要、申请、意见等材料。

、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依有关程序确定

、标本房屋的选定

依据《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具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分别按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选取若干标本房屋进行预评估。

、住宅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货币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土地面积×0.6×商品房源均价以征收补偿时市场平均价格估算,下同

2.房屋补偿金额、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附属物补偿金额: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

不再采取建设安置房的方式,由市政府制发选房票,由被征收人在市区范围内商品房小区自由选择。

1.面积折算方式:以货币补偿总金额为基数,产权调换面积=货币补偿总金额÷商品房源均价,同时每宅额外奖励产权调换面积的20%。房屋选定后,由市政府与开发商进行结算,结算范围为:产权调换面积+奖励面积×商品房源均价,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被征收人选定的商品房,涉及的税费由被征收人缴纳。

2.市政府退补被征收人的情形:

1选定房屋单价低于商品房源均价的,退补差价=商品房源均价-选定房屋单价×产权调换面积

2选定房屋面积小于总面积的,退补差价=产权调换面积-选定房屋面积×商品房源均价;

3选定房屋单价低于商品房源均价且选定房屋面积小于总面积的,退补差价=产权调换面积-选定房屋面积×商品房源均价+商品房源均价-选定房屋单价×选定房屋面积。

3.临时安置费用:房屋征收,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性付清。

)奖励

政府启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完毕、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土地价值+房屋价值+地上附着物价值3%的奖励政府启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1-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完毕、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土地价值+房屋价值+地上附着物价值2%的奖励20日内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完毕、验收合格的,给予前述比例翻倍的奖励;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虽签订协议但未按要求搬迁完毕的,不享受奖励政策;奖励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参与产权调换面积折算。

(四)停产停业补助

1.宅基地上房屋部分作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的,对具备合法经营手续的(须提供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前溯6个月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用电缴费凭证等用于证明实际生产经营)营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据营业用房实际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依据生产用房实际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但实际补助面积认定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按一次性发放。

2.被征收人将宅基地上房屋部分作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经营手续不齐全的,由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经营状况确定补助标准,共同审核公示5日,经认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及营业商品、产品等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助。

、房源位置的选定

市政府提供房源为市区内各小区在售商品房屋

、征收工作经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财政局按每2万元的标准,将征收工作经费拨付到征收实施单位设立的征收工作费用账户,用于征收项目误餐、交通、通讯、劳保用品、宣传、安保、办公用品、大气污染整治、综合治理、聘用人员、租用设备等经费。

、非住宅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根据具体片区情况另行制定。

、相关政策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对不当增加补偿费用部分不予补偿: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的;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租赁房屋的;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相关规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对征收补偿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在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时间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协议,或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明的房屋,报请河间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河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拒不搬离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要求

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根据本方案制定所涉及片区的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