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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2022-09-02   来源: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77项)

1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情节较轻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少,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少,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多或影响较大的),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2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喷洒面积较小,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喷洒面积较小,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50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喷洒面积较大),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裁量标准:

按要求拆除的,不予处罚

拒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5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清除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1天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3天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3天以上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6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

裁量标准:

情节轻微的,责令消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5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6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上6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上2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60处以上,或集中累计在20处以上的,或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部位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督办两次,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督办三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7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对责令改正采取敷衍等方式不予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对责令改正采取威胁方式阻碍执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严重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和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重的对责令改正采取暴力抗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3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8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裁量标准:

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的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予拆除的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拆除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下,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上50处以下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每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张贴、张挂宣传品在50处以上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张贴、张挂宣传品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每处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0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足2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1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停止经营;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第1次拒不停止经营的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2次拒不停止经营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3次及以上拒不停止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12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控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裁量标准: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

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覆盖的

裸露面积<10%或<100 m²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裸露面积 10%~30%(不含)或100~200 m²(不含)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

裸露面积30%~50%(不含)或200~300 m²(不含)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裸露面积≥50%或≥300m²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13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裁量标准: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的,不足一吨的,处以50元以上7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每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后改正的,不足一吨的处以7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2次后改正的,不足一吨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督办2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反映等不良影响的,不足一吨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积雪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1日未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2日未清除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3日及以上未清除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4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造成污染的,或规定时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清洗、维修车辆的处以1500元以上元2000以下的罚款

15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裁量标准:

(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处以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清理或不清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督办3次及以上仍不清除的,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督办3次及以上仍不清除的,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处以80以上12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清理或不清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12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督办3次及以上仍不清除的,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不予改正,或一个月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明令禁止在街巷和居住区有违法行为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6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裁量标准:

初次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并立即恢复原状或及时赔偿的并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彻底、不及时的并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不予恢复或赔偿损失不予赔偿,或在规定时间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或在规定时间有3次及以上的同一违法行为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裁量标准:

初次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并立即恢复原状或及时赔偿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及时的,并处以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及时的,并处以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裁量标准:

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未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经两次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     

18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裁量标准:
  将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未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经2次及以上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

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

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19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裁量标准:

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未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

经2次及以上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

20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裁量标准:

及时改正的,情节较轻的,处10000元罚款;

未改正情节较轻的,处20000 元罚款;

及时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罚款;

未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处100000元罚款。

21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单位5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200以下的罚款

22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裁量标准:

   情节较轻的,及时改正的,处30000元罚款;

   情节较轻未改正的,处5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及时改正的,处80000元罚款;

   情节来得且未改正的,处100000元罚款。

23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

裁量标准: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

情节较轻,能够立即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情节较重,批评教育后能够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

放养数量较少,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放养数量较少,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放养数量较多,态度恶的,处500元罚款

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

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2、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

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承认错误的,处500元罚款

批评教育后仍不能认识自身错误的,处1000元罚款

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

能够及时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不能及时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24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裁量标准:

砍伐两株以下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5倍罚款

砍伐两株以上五株以下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7倍罚款

砍伐五株以上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10倍罚款

移植两株以下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3倍的罚款

移植两株以上五株以下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4倍的罚款

移植五株以上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5倍的罚款

25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施工进度在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桩基处理、筏板施工等基础施工阶段的,工程进度未超过50%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基础施工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施工进度在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桩基处理、筏板施工等基础施工阶段的,工程进度超过50%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基础施工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主体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未超过50%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基础施工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主体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超过50%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基础施工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26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没有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较轻,并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责令改正,处2%以下的罚款,对给予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下的罚款。

3.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给予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4.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给予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

5.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或对工程质量管理或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给予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7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天、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有污水预处理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改正,没有污水预处理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改正,没有污水预处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8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违反其中一项,责令一次后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其中一项,责令两次后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其中一项,责令两次后仍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规定,发生多项违法行为的,依据单项裁量权标准累计处罚。

29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20日以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20日以上30日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30日以上40日以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40日以上50日以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50日以上1年以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

营活动1年以上或者任何许可条件不具备、或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处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经营活动20日以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20日以上30日以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30日以上40日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40日1年以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1年以上或者不按规定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0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1年内首次违规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2.1年内2次违规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及以上违规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1年内首次违规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2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33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九条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34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1.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一次接纳2—3名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一次接纳4—7名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一次接纳8名(含)以上未成年人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15天;

5.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

1.1年内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

5.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

1.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25%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50%—75%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75%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1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

5.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或因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行为

1.1年内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

5.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5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36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37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40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1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43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下(含100人),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下(含3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不足10%的,或者总人数不足1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上述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的10%以上不足30%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的30%以上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至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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