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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9-08   来源:

河间市兴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兴村罚决[2023]005号

当事人:刘某某,身份证号:13xxxxxxxxxxxxxxxx地址:河间市兴村镇 。联系电话:1503xxxxxxx

根据执法巡查中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5月8日对你在兴村镇龙王村村东未经批准,擅自占地 630平方米建毛巾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刘xx于 2013年9月份在兴村镇龙王村村东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地建毛巾厂,占地面积 630平方米,占地类别为 630平方米一般耕地,该占地不符合《河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刘伟京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察照片和当事人刘xx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刘xx明确提出不陈述、不申辩,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531平方米,已建成,车间两个,房屋一处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责令被处罚人刘xx非法占用的 63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兴村镇龙王村村民集体。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10 元罚款,共计5103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河间市兴村信用社,户名:河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6xxxxx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0060072


河间市兴村镇人民政府

202375

(本单位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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