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河间市自然资源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审核工作,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按照市政府《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法需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
(四)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包括: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会审会议前,承办机构应将以下材料报送至政策法规科: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有关情况报告;
(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的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涉及行政处罚的需要说明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我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建议或意见: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将修改后的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报局务会审议。
承办机构对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务会处理。
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提交审批或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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