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华奥胶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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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间市尊祖庄乡马户生村
法定代表人:马胜军
本机关于2026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根据2026年4月28日渤海新区黄骅检查组,对你(单位)开展的2026年沧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实战大练兵现场比武问题:“现场检查时炼胶车间正在生产,集气罩有破损,可见废气从集气罩外溢出车间门口可闻到刺鼻气味”。2026年5月6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炼胶车间正在生产,车间处于密闭状态,炼胶工序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炼胶工序上方集气罩有破损,可见废气从集气罩外溢出,车间门口可闻到刺鼻气味。你(单位)存在炼胶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6年5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5月6日现场照片2张、现场执法光盘1张、2026年5月7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6年5月7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2026年5月7日复查意见书1份、复查照片1张、企业违法频次证明1份、上级交办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环评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本机关依法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号40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类型为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以及已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到治理效果,取百分值5%;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百分值 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百分值0%;配合检查,取百分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取百分值0%。综合以上裁量要素,最终取值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处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10%,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万元(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河间市支行
户名:河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50613001040047323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84016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
2026年6月16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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