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知己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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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间市河肃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盼增
本机关于2026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6年3月6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经营状态,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本地数据存储及视频记录进行抽查,发现2025年12月18日,对冀J0ZB13车辆检测过程中存在采样管弯折,2025年12月30日,对冀J3V3E2车辆检测过程中,在车辆未停止检测情况下,对烟度计进行处理,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规定的技术规范检测排气污染物,即对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辆检验报告,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6年3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3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3月6日现场照片4张、现场执法光盘1张、冀J0ZB13和冀J3V3E2车辆初检检验(测)报告各1份、违法频次证明1份、检测技术规范2份、2026年3月12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6年3月12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复查照片6张,冀J0ZB13和冀J3V3E2车辆复检检验(测)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本机关依法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号64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1辆,取值20%;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配合检查,取值 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综合以上裁量要素,最终取值25%。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拾万元(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河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8702210000002077869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84016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
2026年4月20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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