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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罚字〔2025〕44号

发布日期:2026-02-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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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7KQYQ2R

地址:河间市诗经村镇边边村

法定代表人:吕超

本机关于202512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1227日接上级推送122620-278时红色预警生产调控企业分表计电平台显示你(单位)生产工序有用电量。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一台环保编码为2-3J160733的叉车正在使用,该叉车尾气净化装置管道未连接,使用过程中尾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你(单位)存在擅自闲置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512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12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1227日现场照片3张、现场执法光盘1张、20251228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51228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复查照片1张、违法频次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你(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环评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你(单位)是合适的被处罚主体。

本机关依法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仟元(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河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8702210000002077869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84016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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