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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罚字〔2025〕35号

发布日期:2026-01-21   来源:

河间市鑫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096255330N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瀛州镇门庄村

法定代表人:门大干

本机关于2025112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5112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经核查,发现你(单位)厂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由压滤机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存放于厂区东侧房屋内,房屋地面均已硬化,暂存污泥约2.78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未及时转移至危废间储存。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511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11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1121日现场照片5张、20251122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51122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20251122日复查意见书1份、复查照片1张、企业违法频次证明1份、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份、信访举报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环评及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本机关依法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提出的争议焦点问题:1、本案中的证据材料并不含有相关的检测报告和取样报告用以证明该"污泥"系危废物而非固废物。2、认定“污泥”存放量2.78吨无现实依据。3、未查明"厂区东侧房屋"的基本构造是否满足相当的防渗技术要求,而径行认定堆放行为违法,存在执法瑕疵。4、造成群众信访举报是否属于<<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引起不良社会反响”,裁量因素“是否造成社会影响”裁量取值10%不符合罚过相当原则。经复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固废类序号153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类型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量1吨以上5吨以下,取百分值13%;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百分值 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百分值0%;配合检查,取百分值0%造成社会影响,百分值10%。综合以上裁量要素,最终取值2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处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28%,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拾捌万(2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河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8702210000002077869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84016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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