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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罚字〔2025〕32号

发布日期:2025-12-31   来源:

傅春林(傅春林汽车发动机拆解加工摊点业主):

身份证号码:1329221953XXXXXXXX

地址:河间市沙洼乡XXXXXX

负责人:傅春林

本机关于202510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51030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进行拆解,有拆解迹象及拆解设备,未能提供相关环评手续。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251030日前的生产用电情况、原料购进、销售单据,发现你(单位)存在拆解行为,存在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510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10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1030日现场照片4张、现场执法光盘1张、2025117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5117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复查照片2张、现场检查视频光盘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20257月至10月电费明细一份、经营收据复印件9张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本机关依法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环评类序号6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类型为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取百分值2%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取百分值23%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取百分值12%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百分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百分值0%。综合以上裁量要素,最终取值37%。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处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37%,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叁拾柒万(37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河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8702210000002077869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8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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