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春林(傅春林汽车发动机拆解加工摊点业主):
身份证号码:1329221953XXXXXXXX
地址:河间市沙洼乡XXXXXXXX
负责人:傅春林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5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天吊2套、气泵1台、叉车1台、铲车1台、风炮5台、套筒 10 盒,已建设完成并投入废旧汽车发电机的拆解生产中。经调查,你(单位)所用厂房于2022年9月建成,建设者为臧行利,建成后购置天吊2套,气泵1个,但未实际使用。于2025年5月出租给你(单位),租金每年8万元(附带天吊2套,气泵1个),你(单位)承租车间后,又购买叉车、铲车各1台、风炮5把、套筒 10 盒,进行汽车废旧发动机拆解,总投资额11.168万元,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核实,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5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0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30日现场照片3张、现场执法光盘1张、2025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5年10月31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复查照片2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关页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傅春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臧行利身份证复印件1份、租赁协议1份、购买生产设备发票复印件3张、厂房建设证明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本机关依法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环评类序号1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类型为未依法报批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取百分值10%;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百分值25%;配合调查取证,百分值0%;及时停止建设,百分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0%。综合以上裁量要素,最终取值3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35%,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仟玖佰伍拾肆元肆角(195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河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8702210000002077869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84016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
2025年12月29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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