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春林(傅春林汽车发动机拆解加工摊点业主):
身份证号码:1329221953XXXXXXXX
地址:河间市沙洼乡XXXXXXXX
负责人:傅春林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5年10月30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进行拆解,有拆解迹象及拆解设备,未能提供相关环评手续。车间及车间外厂区地面均已硬化,车间内东西两侧堆放未拆解的废旧发动机,车间内有三个废机油桶(含废机油),大约211公斤;地面油泥收集后存放在车间内,约187公斤,共计约398公斤,此两种危险废物均未存入危险废物暂存间(现场无危废储存间)。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5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0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30日现场照片6张、现场执法光盘1张、2025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5年11月7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2025年11月5日危险废物收集交接单1份、复查照片2张、企业违法频次证明1份、现场检查视频光盘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收集合同复印件1份、河北福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废收集处置资质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本机关依法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固废类序号153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类型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1吨以下,取百分值4%;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百分值 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百分值0%;配合检查,百分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0%。综合以上裁量要素,最终取值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处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9%,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拾万(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河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8702210000002077869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84016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
2025年12月29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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