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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发布日期:2025-12-18   来源: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8类1454项)
单位: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处罚 共1353项
1 1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2 2 对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3 3 对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政处罚
4 4 对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政处罚
5 5 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
6 6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7 7 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8 8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行政处罚
9 9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
10 10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11 11 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12 12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3 13 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14 14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15 15  对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
16 16 对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17 17 对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政处罚
18 18 对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9 19 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行政处罚
20 20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行政处罚
21 21 对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22 22 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23 23 对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政处罚
24 24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25 25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行为的行政处罚
26 26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27 27 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逾期不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28 28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29 29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行为的行政处罚
30 30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伪造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31 31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的行政处罚
32 32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33 33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34 34 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35 35 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36 36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37 37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38 38 申报企业名称,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39 39 对申报企业名称,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严重扰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40 40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或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1 41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42 42 对经营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行为的行政处罚
43 43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行政处罚
44 44 对经营者贿赂他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45 45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46 46 对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
47 47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48 48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行政处罚
49 49 对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50 50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51 51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2 52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53 53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4 54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5 55 对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提供质次价高服务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56 56 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提供质次价高服务滥收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57 57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8 58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9 59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60 60 对广告的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1 61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2 62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3 63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4 64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5 65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6 66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7 67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8 68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行为的行政处罚
69 69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70 70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尚不够刑事处罚行为的行政处罚
71 71 对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72 72 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73 73 对参加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74 74 对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75 75 对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76 76 对查处传销违法行为中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77 77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78 78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行政处罚
79 79 对直销企业重大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80 80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81 81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82 82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83 83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84 84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85 85 对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86 86 对直销员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87 87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未按规定执行退货、换货行为的行政处罚
88 88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行为的行政处罚
89 89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或者违反《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90 90 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91 91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92 92 对发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93 9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行政处罚
94 94 对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95 9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96 96 对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97 97 对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98 9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99 9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行为的行政处罚
100 10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01 10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02 10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03 10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04 10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05 10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06 10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07 10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108 10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109 10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10 110 对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11 111 对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12 112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的行政处罚
113 113 对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14 114 对广告引证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15 115 对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16 11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政处罚
117 117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的行政处罚
118 118 对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政处罚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119 119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行为的行政处罚
120 120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21 121 对广告代言人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122 122 对广告代言人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123 123 对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124 124 对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125 12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26 126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行为的行政处罚
127 127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128 128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129 129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130 130 对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31 131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32 132 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33 133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34 134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35 135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136 136 对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37 137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38 138 对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39 139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40 140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41 141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42 142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143 143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144 144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45 145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146 146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47 147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行为的行政处罚
148 148 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49 149 对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行为的行政处罚
150 150 对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151 151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52 152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行政处罚
153 153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154 154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行政处罚
155 155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行为的行政处罚
156 15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57 157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58 158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行为的行政处罚
159 159 对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160 160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161 161 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行为的行政处罚
162 162 对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163 163 对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164 164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165 165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166 166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167 167 对单位和个人为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以及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
168 168 对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民事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行政处罚
169 169 对电子商务、电视等交易平台运营商以及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举办者在其经营范围内发现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170 170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171 171 对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172 172 对经营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173 173 对经营者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174 174 对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175 175 对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176 176 对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177 177 对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178 178 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179 179 对经营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180 180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181 181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182 182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其他规定且违反市场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183 183 对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184 184 对经营者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规定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185 185 对未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186 186 对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行政处罚
187 187 对违反《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十七条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188 188 对违反《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189 189 对违反《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履行退货、退款、更换、重作、修理等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190 190 对违反《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行政处罚
191 191 对违反《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超额发放预付凭证、额外收取费用、拒绝挂失行为的行政处罚
192 192 对违反《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经营者侵害业主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193 193 对违反《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强制消费者接受指定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194 194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195 195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196 196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197 197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198 198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199 199 对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行政处罚
200 200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报送有关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201 201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202 202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按规定公开或公示,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行为的行政处罚
203 203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204 204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205 205 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行政处罚
206 206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207 207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208 208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209 209 对网络运营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行为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210 21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行为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211 211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情节严重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212 212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213 213 对网络运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214 214 对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215 215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行为的行政处罚
216 216 对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行为的行政处罚
217 217 对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218 218 对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219 219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220 220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221 221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222 222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223 223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224 224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行政处罚
225 225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226 226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的行政处罚
227 227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且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228 228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229 229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230 230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231 231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未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未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处罚
232 232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233 233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且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234 234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收费的行政处罚
235 235 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行政处罚
236 236 对当事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237 237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238 238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处罚
239 239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240 240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处罚
241 241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的行政处罚
242 24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243 243 对拍卖人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244 244 对拍卖人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245 245 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246 24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247 24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248 24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249 24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250 25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251 25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行政处罚
252 252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253 253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254 254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255 255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256 256 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257 257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258 258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259 259 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
260 260 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
261 261 对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未索取相关证照,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行政处罚
262 262 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行为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263 263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264 264 对明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265 265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266 266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267 267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268 268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269 269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270 270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271 271 对明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272 272 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273 273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274 274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275 275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276 276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277 277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278 278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279 279 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的行政处罚
280 280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行为的行政处罚
281 281 对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282 282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283 283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284 284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
285 285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行为的行政处罚
286 286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287 287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行为的行政处罚
288 288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289 289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290 290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291 291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292 292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293 293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294 294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295 295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296 296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297 297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298 298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299 299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300 300 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301 301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302 302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303 303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304 304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305 305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306 306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政处罚
307 307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政处罚
308 308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行政处罚
309 309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310 310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行政处罚
311 311 对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312 312 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313 313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或仍销售该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314 314 对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315 315 对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行政处罚
316 316 对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317 317 对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行为的行政处罚
318 318 对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319 319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320 320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321 321 对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322 322 对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323 323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324 324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325 325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326 326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327 327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28 328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行政处罚
329 329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330 330 对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331 331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的行政处罚
332 332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333 333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334 334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行为的行政处罚
335 335 对乳制品销售者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行为的行政处罚
336 336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337 337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338 338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339 339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340 340 对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341 341 对复检机构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342 342 对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343 343 对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行政处罚
344 344 对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345 345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行政处罚
346 346 对销售者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347 347 对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348 348 对销售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349 349 对销售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造成污染的行政处罚
350 350 对销售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351 351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行政处罚
352 352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353 353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行政处罚
354 354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355 355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行政处罚
356 356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处理并报告的行政处罚
357 357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358 358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行政处罚
359 359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符合要求的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360 360 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361 361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362 36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363 363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一)拒绝、拖延、限制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四)以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为由,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八)其他妨碍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64 364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365 365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366 366 对申请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367 367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368 368 对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行为的行政处罚
369 369 对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370 370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371 371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372 372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行政处罚
373 373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行政处罚
374 374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行政处罚
375 375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376 376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行政处罚
377 377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
378 378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行政处罚
379 379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行政处罚
380 380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381 381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行政处罚
382 382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383 383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384 384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385 385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386 386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387 387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388 388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389 389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行政处罚
390 390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391 391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392 392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393 393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394 394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395 395 对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396 396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行为的行政处罚
397 397 对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398 398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399 399 对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行为的行政处罚
400 400 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401 401 对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402 402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403 403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除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404 404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405 405 对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406 406 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在展销会举办前报告的行政处罚
407 407 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408 408 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409 409 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410 410 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411 411 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412 412 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413 413 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行政处罚
414 414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415 415 对被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416 416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417 417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418 418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行为的行政处罚
419 419 对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420 420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行为的行政处罚
421 421 对违反《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22 42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423 423 对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424 424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425 425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26 426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427 427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428 428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29 429 对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430 430 对小摊点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431 431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没有健康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432 432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433 433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434 434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35 435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36 436 对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37 437 对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38 438 对被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备案卡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行为的行政处罚
439 439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以外处罚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 440 对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41 441 对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442 442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行政处罚
443 443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444 444 对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食盐行为的行政处罚
445 445 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行为的行政处罚
446 446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行为的行政处罚
447 447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行为的行政处罚
448 448 对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行为的行政处罚
449 449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450 450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451 451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452 452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53 453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未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54 454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455 455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召回、停止销售义务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456 456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的行政处罚
457 457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458 458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459 459 对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460 460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461 461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462 462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463 463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464 464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465 465 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应当有而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466 466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467 467 对伪造检验结论或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468 468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行为的行政处罚
469 469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470 470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471 471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行为的行政处罚
472 472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473 473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474 474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475 475 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且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行为行政处罚
476 476 对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477 477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行政处罚
478 478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行政处罚
479 479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480 480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481 481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482 482 对工业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中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483 483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484 484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485 485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486 486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487 487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488 48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489 48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490 490 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491 491 对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492 492 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的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级置放行为的行政处罚
493 493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承包组批放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494 494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495 495 对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496 496 对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行为的行政处罚
497 497 对棉花经营者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498 498 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行为的行政处罚
499 499 对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500 500 对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501 501 对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502 502 对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503 503 对在公益活动中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04 504 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行政处罚
505 505 对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506 506 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行政处罚
507 507 对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行为的行政处罚
508 508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行为的行政处罚
509 509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或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10 510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511 511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12 512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13 513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14 514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15 515 对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处罚
516 516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行政处罚
517 517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18 518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至(六)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19 519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20 520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21 521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处罚
522 522 对违反《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中任何一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23 523 对违反《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24 524 对违反《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25 525 对违反《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526 526 对违反《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任何一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27 527 对违反《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28 528 对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行为的行政处罚
529 529 对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530 530 对违反《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531 531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532 532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行政处罚
533 533 对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534 534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行政处罚
535 535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536 536 对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537 537 对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行为的行政处罚
538 538 对认证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539 539 对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540 540 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行为的行政处罚
541 541 对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542 542 对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行为的行政处罚
543 543 对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544 544 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行为的行政处罚
545 545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行为的行政处罚
546 546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547 547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548 548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或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549 549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550 550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551 551 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552 552 对认证机构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553 553 对认证机构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554 554 对认证机构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555 555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556 556 对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行为的行政处罚
557 557 对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未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558 558 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行为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559 559 对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行为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560 560 对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561 561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562 562 对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未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未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563 563 对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行为的行政处罚
564 564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行为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565 565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566 566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567 567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568 568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569 569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570 570 对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571 571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行为的行政处罚
572 572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573 573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574 574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行为的行政处罚
575 575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576 576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577 577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行政处罚
578 578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行政处罚
579 579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行政处罚
580 580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581 581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582 582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583 583 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584 584 对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585 585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586 586 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587 587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588 588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589 589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
590 590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591 591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行为的行政处罚
592 592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93 593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594 594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行为的行政处罚
595 595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596 596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597 597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598 598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599 599 对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行为的行政处罚
600 600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601 601 对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02 602 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03 603 对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604 604 对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605 605 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行为的行政处罚
606 606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607 607 对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608 608 对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09 609 对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610 610 对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
611 611 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612 612 对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613 613 对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614 614 对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615 615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616 616 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要求的行政处罚
617 617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和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618 618 对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619 619 对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620 620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621 621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622 622 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行政处罚
623 623 对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行政处罚
624 624 对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625 625 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26 626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627 627 对在《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行政处罚
628 628 对未按照《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注明或者提供相应量的法定计量单位等效值或者换算关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629 629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30 630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行为的行政处罚
631 631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行为的行政处罚
632 632 对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行政处罚
633 633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行政处罚
634 634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行为的行政处罚
635 635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636 636 对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的行政处罚
637 637 对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行政处罚
638 638 对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行政处罚
639 639 对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行政处罚
640 640 对集市主办者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41 641 对集市主办者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42 642 对集市主办者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43 643 对经营者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44 644 对经营者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45 645 对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646 646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647 647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48 648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649 649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650 650 对加油站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行为的行政处罚
651 651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政处罚
652 652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53 653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54 654 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55 655 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56 656 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57 657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行为的行政处罚
658 658 对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659 659 对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660 660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661 661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662 662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663 663 对在用水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664 664 对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行为的行政处罚
665 665 对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666 666 对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伪造、冒用水效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667 667 对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668 668 对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669 669 对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70 670 对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伪造、冒用水效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671 671 对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672 672 对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673 673 对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674 674 对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行政处罚
675 675 对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676 676 对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的行政处罚
677 677 对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78 678 对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79 679 对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80 680 对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81 681 对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82 682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83 683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84 684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85 685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86 686 对违反《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687 687 对用能和排污单位未建立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台账行为的行政处罚
688 688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接受能源计量审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689 689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在线监测平台行为的行政处罚
690 690 对计量服务单位提供的用能、排污计量数据不真实行为的行政处罚
691 691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692 692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行为的行政处罚
693 693 对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694 694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695 695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696 696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697 697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行为的行政处罚
698 698 对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699 699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700 700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行为的行政处罚
701 701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702 702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703 703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704 704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705 705 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706 706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707 707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708 708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709 709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710 710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711 711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712 712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713 713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714 714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715 715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716 716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717 717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行为的行政处罚
718 718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719 719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720 720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721 721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722 722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723 723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行为的行政处罚
724 724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725 725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行为的行政处罚
726 726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的行政处罚
727 727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行为的行政处罚
728 728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729 729 对特种设备发生一般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行政处罚
730 730 对特种设备发生较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行政处罚
731 731 对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行政处罚
732 732 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733 733 对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734 734 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735 735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736 736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737 737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738 738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行为的行政处罚
739 739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740 740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
741 741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742 742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743 743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行为的行政处罚
744 744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745 745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746 746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747 747 对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748 748 对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行为的行政处罚
749 749 对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750 750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751 751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752 752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行为的行政处罚
753 753 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行为的行政处罚
754 754 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755 755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756 756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757 757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行为的行政处罚
758 758 对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759 759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760 760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761 761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762 762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763 763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764 764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765 765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766 766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767 767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768 768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769 769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770 770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771 771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行为的行政处罚
772 772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773 773 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774 774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行为的行政处罚
775 775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776 776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777 777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778 778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779 779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行为的行政处罚
780 780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781 781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782 782 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783 783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784 784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785 785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行为的行政处罚
786 786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787 787 对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788 788 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行为的行政处罚
789 789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790 790 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791 791 对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行政处罚
792 792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793 793 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行为的行政处罚
794 794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795 795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796 796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行为的行政处罚
797 797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798 798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799 799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800 800 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801 801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行为的行政处罚
802 802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803 803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配备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且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主要受力部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804 804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805 805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806 806 对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807 807 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行为的行政处罚
808 808 对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809 809 对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810 810 违反《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811 811 违反《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812 812 对电梯生产单位未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或者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行为的行政处罚
813 813 对电梯生产单位电梯改造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行为的行政处罚
814 814 对电梯生产单位电梯改造完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换产品铭牌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815 815 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超过五十部行为的行政处罚
816 816 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817 817 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照《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818 818 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未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行为的行政处罚
819 819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立账并按期公布电梯相关费用收支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820 820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业务所在地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821 821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向业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822 822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超过三十部行为的行政处罚
823 823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抵达现场实施救援行为的行政处罚
824 824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825 825 对违反《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充装燃气行为的行政处罚
826 826 对违反《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行为的行政处罚
827 827 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828 828 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829 829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830 830 对违反《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831 831 对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832 832 对企业未在产品或者产品的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或者经销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未注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标签、标志等标识的标注和使用说明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833 833 对在购销活动中,以单方质量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验时,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标样的规定,提等提级、压等压级行为的行政处罚
834 834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其质量达不到所采用的标准及未办理复审手续继续使用采标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835 835 对伪造、冒用采标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836 836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行为的行政处罚
837 837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行为的行政处罚
838 838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行为的行政处罚
839 839 对违反《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 (三)项 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840 840 对违反《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841 841 对违反《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842 842 对违反《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843 843 对违反《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844 844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845 845 对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行为的行政处罚
846 846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847 847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848 848 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849 849 对经营者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850 850 对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行政处罚
851 851 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行为的行政处罚
852 852 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853 853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854 854 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855 855 对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行为的行政处罚
856 856 对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857 857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858 858 对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
859 859 对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860 860 对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861 861 对经营者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862 862 对经营者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863 863 对经营者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864 864 对经营者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865 865 对经营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866 866 对经营者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867 867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868 868 对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869 869 对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870 870 对经营者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871 871 对经营者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872 872 对经营者不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873 873 对经营者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874 874 对经营者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875 875 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876 876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877 877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878 878 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879 879 对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880 880 对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881 881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882 882 对违反《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或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883 883 对违反《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884 884 对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885 885 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886 886 对经营者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887 887 对经营者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888 888 对经营者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行为的行政处罚
889 889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890 890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行为行政处罚
891 891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偷工减料,短尺少称,减少数量行为的行政处罚
892 892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893 893 对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894 894 对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等措施。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895 895 对违反《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896 896 对违反《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897 897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898 898 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行为的行政处罚
899 899 对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900 900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901 901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
902 902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行为的行政处罚
903 903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行为作出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04 904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行为作出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05 905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为作出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06 906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行为作出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07 907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作出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08 908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为作出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09 909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行为作出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10 910 对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行为作出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11 911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作出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12 912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行为作出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13 913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作出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14 914 对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15 915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16 916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917 917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918 918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19 919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20 920 对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21 921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22 922 对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923 923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24 924 对销售种畜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且尾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925 925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行为且尾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926 926 对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情节严重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27 92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行为情节严重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28 92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情节严重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29 929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行为情节严重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30 93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行为情节严重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31 93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情节严重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32 932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情节严重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33 933 对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情节严重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34 934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935 935 对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936 936 对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937 937 对军服承制企业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938 938 对军服承制企业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939 939 对军服承制企业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行为的行政处罚
940 940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行为的行政处罚
941 941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942 942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943 943 对旅行社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944 944 对旅行社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945 945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946 946 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947 947 对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948 948 对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949 949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950 950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951 951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952 952 对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953 953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954 954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955 955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956 956 对电影片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957 957 对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958 958 对擅自出版法规汇编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959 959 对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
960 960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961 961 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962 962 对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行为的行政处罚
963 963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964 964 对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行为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65 965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行为的行政处罚
966 966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967 967 对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68 968 对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以假唱欺骗观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69 969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970 970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971 971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972 972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973 973 对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974 97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975 975 对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开展商用密码认证超出批准范围的行政处罚
976 976 对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开展商用密码认证存在影响认证独立、公正、诚信的行为行政处罚
977 977 对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开展商用密码认证出具的认证结论虚假或者失实的行政处罚
978 978 对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开展商用密码认证未对其认证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的行政处罚
979 979 对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开展商用密码认证未履行保密义务的行政处罚
980 980 对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开展商用密码认证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认证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981 981 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行政处罚
982 982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83 983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984 98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85 985 对场所运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86 986 对相关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987 98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988 98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989 989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990 990 对信息处理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91 991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92 992 对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行政处罚
993 99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994 99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995 995 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996 996 对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997 997 对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998 998 对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999 999 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1000 1000 对用能单位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1001 1001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行为的行政处罚
1002 1002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行政
1003 1003 对用能单位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1004 1004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1005 1005 对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06 1006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007 1007 对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008 1008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行为的行政处罚
1009 1009 对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010 1010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1011 1011 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1012 1012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1013 1013 对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1014 1014 对违反《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015 1015 对违反《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1016 1016 对违反《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擅自提高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或者车辆清洗收费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1017 1017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1018 1018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行为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1019 1019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1020 1020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1021 1021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22 1022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23 1023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24 1024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25 1025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26 1026 对投标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27 1027 对投标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28 1028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29 1029 对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30 1030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31 1031 对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32 1032 对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33 1033 对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34 1034 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行为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35 1035 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1036 1036 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1037 1037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1038 103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1039 1039 对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040 1040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41 1041 对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1042 1042 对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43 1043 对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44 1044 对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45 1045 对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46 1046 对评估机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47 1047 对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48 1048 对评估机构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49 1049 对评估机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50 1050 对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51 1051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1052 1052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情节严重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1053 1053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54 1054 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行为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055 1055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1056 1056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057 1057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1058 1058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九条,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
1059 1059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060 1060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061 1061 对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未保存相关信息或者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1062 1062 对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不配合调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1063 1063 对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计划或者未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行为的行政处罚
1064 1064 对机动车生产者未按照要求将召回计划通知机动车经营者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未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1065 1065 对机动车经营者收到召回计划后未停止销售、租赁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1066 1066 对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或者召回总结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067 1067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1068 1068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1069 1069 对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1070 1070 对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1071 1071 对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1072 1072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1073 1073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074 1074 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1075 1075 对生产、销售劣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1076 1076 对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行为的行政处罚
1077 1077 对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1078 1078 对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1079 1079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1080 1080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1081 1081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1082 1082 对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083 1083 对销售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084 1084 对销售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085 1085 对药品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086 1086 对药品使用单位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087 1087 对药品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088 1088 对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089 1089 对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090 1090 对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1091 1091 对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092 1092 对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1093 1093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1094 1094 对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1095 1095 对药品零售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096 1096 对药品零售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行为的行政处罚
1097 1097 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1098 1098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099 1099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100 1100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行为的行政处罚
1101 1101 对药品零售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1102 1102 对药品零售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1103 1103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1104 1104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行为的行政处罚
1105 1105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1106 1106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107 1107 对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108 1108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109 1109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110 1110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111 1111 对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
1112 1112 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1113 1113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1114 111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行为的行政处罚
1115 1115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收取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1116 1116 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117 1117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行政处罚
1118 1118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1119 1119 对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1120 1120 对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的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次委托销售的行政处罚
1121 1121 对药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委托储存、运输行为进行管理的行政处罚
1122 1122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报告委托销售、储存情况的行政处罚
1123 1123 对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受托方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再次委托储存药品的行政处罚
1124 1124 对接受委托运输药品的受托方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药品的行政处罚
1125 1125 以接受委托储存、运输的受托方未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向委托方所在地和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重大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
1126 1126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1127 1127 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1128 1128 对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1129 1129 对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行政处罚
1130 1130 对医疗机构未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1131 1131 对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1132 1132 对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的行政处罚
1133 1133 对违反《河北省禁毒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大量、多次购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未按照规定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134 1134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无购买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1135 1135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1136 1136 对对委托方和受托方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137 1137 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138 1138 对未按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行为的行政处罚
1139 1139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1140 1140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未依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行为的行政处罚
1141 1141 对药品零售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1142 1142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143 1143 对药品零售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1144 1144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1145 1145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146 1146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147 1147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1148 1148 对批签发机构在承担批签发相关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149 1149 对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或者故意瞒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情况,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1150 1150 对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151 1151 对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152 1152 对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1153 1153 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1154 1154 对违反《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1155 1155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1156 1156 对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157 1157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158 1158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159 1159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160 1160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1161 1161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162 1162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1163 1163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行为的行政处罚
1164 1164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165 1165 对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1166 1166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167 1167 对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1168 1168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行为的行政处罚
1169 1169 对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1170 1170 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171 1171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行为的行政处罚
1172 1172 对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行为的行政处罚
1173 1173 对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1174 1174 对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1175 1175 对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176 1176 对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行为的行政处罚
1177 1177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1178 1178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1179 1179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1180 1180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181 1181 对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182 1182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行为的行政处罚
1183 1183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1184 1184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1185 1185 对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1186 1186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1187 1187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1188 1188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1189 1189 对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1190 1190 对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1191 1191 对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1192 1192 对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1193 1193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1194 1194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1195 1195 对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行为的行政处罚
1196 1196 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行为的行政处罚
1197 1197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1198 1198 对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1199 1199 对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200 1200 对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1201 1201 对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1202 1202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1203 1203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1204 1204 对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205 1205 对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1206 1206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1207 1207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1208 1208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行为的行政处罚
1209 1209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1210 1210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1211 1211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为的行政处罚
1212 1212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行为的行政处罚
1213 1213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1214 1214 对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1215 1215 对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1216 1216 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1217 1217 对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1218 1218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1219 1219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220 1220 对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1221 1221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行为的行政处罚
1222 1222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行为的行政处罚
1223 1223 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1224 1224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225 1225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226 1226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行为的行政处罚
1227 1227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1228 1228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1229 1229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1230 1230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1231 1231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1232 1232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1233 1233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1234 1234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235 1235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1236 1236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1237 1237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1238 1238 对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1239 1239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1240 1240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1241 1241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行为的行政处罚
1242 1242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1243 1243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1244 1244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1245 1245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1246 1246 对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行为的行政处罚
1247 1247 对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1248 1248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1249 1249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250 1250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1251 1251 对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1252 1252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1253 1253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瞒报、漏报、虚假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1254 1254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1255 1255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1256 1256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经营或者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1257 1257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保存不良事件监测记录或者保存年限不足行为的行政处罚
1258 1258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注册而未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行为的行政处罚
1259 1259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及时向持有人报告所收集或者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1260 1260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配合持有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和评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1261 1261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其他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1262 1262 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行为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1263 1263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行政处罚
1264 1264 对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1265 1265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1266 1266 对电动自行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政处罚
1267 1267 对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1268 1268 对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1269 1269 对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企业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的行政处罚
1270 1270 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行政处罚
1271 1271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1272 1272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行政处罚
1273 1273 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经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1274 1274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其从业人员被累计处罚三人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1275 1275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1276 1276 对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行政处罚
1277 1277 对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1278 1278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行政处罚
1279 1279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行政处罚
1280 1280 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1281 1281 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1282 1282 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1283 1283 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1284 1284 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1285 1285 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1286 1286 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1287 1287 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1288 1288 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1289 1289 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1290 1290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291 1291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1292 1292 对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处罚
1293 1293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1294 1294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1295 1295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原辅料控制以及开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行政处罚
1296 1296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的行政处罚
1297 1297 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行政处罚
1298 1298 对锅炉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行政处罚
1299 1299 对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300 1300 对压力容器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行政处罚
1301 1301 对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302 1302 对气瓶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行政处罚
1303 1303 对气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304 1304 对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行政处罚
1305 1305 对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306 1306 对电梯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行政处罚
1307 1307 对电梯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308 1308 对起重机械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行政处罚
1309 1309 对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310 1310 对客运索道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行政处罚
1311 1311 对客运索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312 1312 对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行政处罚
1313 1313 对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314 1314 对场车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场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行政处罚
1315 1315 对场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316 1316 对锅炉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行政处罚
1317 1317 对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318 1318 对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行政处罚
1319 1319 对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力容器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320 1320 对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行政处罚
1321 1321 对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充装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322 1322 对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行政处罚
1323 1323 对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压力管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324 1324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行政处罚
1325 1325 对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326 1326 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行政处罚
1327 1327 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起重机械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328 1328 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行政处罚
1329 1329 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客运索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330 1330 对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行政处罚
1331 1331 对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332 1332 对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行政处罚
1333 1333 对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场车安全总监、场车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334 1334 对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平衡点处罚
1335 1335 对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1336 1336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1337 1337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或者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行政处罚
1338 1338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行政处罚
1339 1339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行政处罚
1340 1340 对广告发布者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行政处罚
1341 1341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1342 1342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政处罚
1343 1343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主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政处罚
1344 1344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1345 1345 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1346 1346 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行政处罚
1347 1347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1348 1348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行政处罚
1349 1349 对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行政处罚
1350 1350 对主导实验室存在以上行为:(一)抄袭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弄虚作假;(二)与参比实验室串通,篡改国家计量比对数据;(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1351 1351 对参比实验室不得弄虚作假,相互抄袭国家计量比对数的行政处罚
1352 1352 违反《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国家计量比对的行政处罚
1353 1353 违反《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共 34项
1354 1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355 2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
1356 3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1357 4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358 5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359 6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1360 7 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查封、扣押
1361 8 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
1362 9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363 10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1364 11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1365 12 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366 13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1367 14 查封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经营单位
1368 15 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1369 16 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1370 17 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1371 18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1372 19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1373 20 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374 21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1375 22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376 23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
1377 24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
1378 25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1379 26 封存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1380 27 封存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1381 28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
1382 29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1383 30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1384 31 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1385 32 查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
1386 33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1387 34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
三、行政检查 共57 项
1388 1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1389 2 对直销行业的监管
1390 3 对传销的监管
1391 4 对粮食流通市场的检查监督
1392 5 广告的监督管理
1393 6 合同监管
1394 7 对商标违法行为的监管
1395 8 对专利违法行为的检查
1396 9 对特殊标志的监督管理
1397 10 对拍卖监督管理
1398 11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
1399 12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400 13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管
1401 14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1402 15 对棉花经营者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403 16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  
1404 17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1405 18  商品条码监督检查  
1406 19 对认证认可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407 20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1408 21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1409 22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检查
1410 23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
1411 24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1412 25 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  
1413 26 对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1414 27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1415 28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416 29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  
1417 30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1418 31 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1419 32 对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1420 33 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监督检查 
1421 34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1422 35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1423 36 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424 37 对乳制品生产环节、乳品进出口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1425 38 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1426 39 对辖区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1427 40 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28 41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
1429 42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
1430 43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统一实施监管
1431 44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1432 45 对再加工纤维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
1433 46 对棉花经营者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434 47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1435 48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1436 49 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1437 50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1438 51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
1439 52 对有关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
1440 53 对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1441 54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1442 55 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
1443 56 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进行检查
1444 57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
四、行政裁决 共 2 项
1445 1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外资企业)
1446 2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五、行政奖励 共1项
1447 1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六、行政备案 共3项
1448 1 河北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
1449 2 河北省网络餐饮服务主体备案
1450 3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
七、行政确认 共1项
1451 1 股权出质登记
八、其他项 共3项
1452 1 计量纠纷调解
1453 2 消费者投诉受理
1454 3 受理和调解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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