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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发布日期:2025-12-18   来源: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8类,1454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八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款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企业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逾期不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伪造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申报企业名称,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申报企业名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申报企业名称,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严重扰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申报企业名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严重扰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或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贿赂他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并处罚款:情节轻微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情节轻微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限定他人购买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接受质次价高服务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提供质次价高服务或者滥收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提供质次价高服务或者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提供质次价高服务滥收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提供质次价高服务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并处罚款:情节轻微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对虚假广告费用投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虚假广告费用投放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虚假广告费用投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处罚 对广告的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广告的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公开检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侵权人未获利,也未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失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侵权人未获利,但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失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侵权人已经获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纠正搭售行为,收回搭售的商品,退还价款,取消不合理条件,或者没收无法收回的搭售商品的货款,可以根据情节并处罚款:情节轻微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违反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六)、(七)项规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并处罚款;情节轻微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对串通投标额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串通投标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调换、隐匿、销毁财物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视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尚不够刑事处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处罚 对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处罚 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对参加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处罚 对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对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处罚 对查处传销违法行为中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重大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处罚 对直销员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未按规定执行退货、换货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  直销企业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或者违反《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处罚 对发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处罚 对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处罚 对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处罚 对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处罚 对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处罚 对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处罚 对广告引证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行政处罚 对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处罚 对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政处罚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行政处罚 对广告代言人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处罚 对广告代言人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处罚 对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行政处罚 对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行政处罚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行政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行政处罚 对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公开更正;(三)通报批评;(四)没收非法所得;(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1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处罚。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行政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行政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行政处罚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行政处罚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行政处罚 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9 行政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0 行政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1 行政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行政处罚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规范商标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行政处罚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行政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范商标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5 行政处罚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7 行政处罚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8 行政处罚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9 行政处罚 对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0 行政处罚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行政处罚 对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3 行政处罚 对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4 行政处罚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规定》第二十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5 行政处罚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6 行政处罚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为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以及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为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以及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8 行政处罚 对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民事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二条 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民事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9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电视等交易平台运营商以及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举办者在其经营范围内发现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电视等交易平台运营商以及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举办者在其经营范围内发现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1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5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行为其它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其他规定且违反市场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规定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 行政处罚 对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十七条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十七条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履行退货、退款、更换、重作、修理等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履行退货、退款、更换、重作、修理等义务的。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超额发放预付凭证、额外收取费用、拒绝挂失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超额发放预付凭证、额外收取费用、拒绝挂失的;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经营者侵害业主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经营者侵害业主权益的。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强制消费者接受指定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强制消费者接受指定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 行政处罚 对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报送有关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按规定公开或公示,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 行政处罚 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 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 行政处罚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行为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行为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情节严重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 行政处罚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 行政处罚 对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 行政处罚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一)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 行政处罚 对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 行政处罚 对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 行政处罚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且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未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未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 行政处罚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且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 行政处罚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收费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 行政处罚 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违规收费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 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 行政处罚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 行政处罚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3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4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5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2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3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4 行政处罚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7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8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9 行政处罚 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0 行政处罚 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1 行政处罚 对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未索取相关证照,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行为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4 行政处罚 对明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5 行政处罚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7 行政处罚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8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1 行政处罚 对明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2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4 行政处罚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9 行政处罚 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0 行政处罚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其他来源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