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新版) | ||||||||||||||||
| 项目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 1 | 对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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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 | 对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4 | 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5 |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6 | 对违反“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7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8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9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0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1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2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3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4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5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6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7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8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0 | 对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1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2 | 对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3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4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6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等相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7 |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8 | 对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9 | 对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等相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0 |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1 |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2 |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3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4 |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6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7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8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9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40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41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42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43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44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等相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45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46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下列行为的: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等相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47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4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或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49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50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51 |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52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53 |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54 |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未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未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55 |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56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57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58 | 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纤检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59 | 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7号公布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60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纤检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61 | 对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纤检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62 | 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纤检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63 |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纤检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64 |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纤检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65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纤检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66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纤检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67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68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69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70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71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72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73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74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75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76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77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78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79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80 |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81 |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82 |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83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84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85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后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86 | 对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87 | 对(一)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三)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88 | 对(一)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四)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89 | 对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90 |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91 |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纤检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92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纤检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93 |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纤检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94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纤检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95 | 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纤检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96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纤检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97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纤检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98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沧州市纤检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99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00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01 | 违反以下规定的处罚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02 | 违反以下规定的处罚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03 | 违反质量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04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 (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 (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05 | 违反标签和说明书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06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购进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07 |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购销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08 |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09 |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10 |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11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12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13 |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14 |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15 |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16 |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17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18 | 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19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20 |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21 |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22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23 |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24 |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25 |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26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 企业、自然人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27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 企业、自然人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28 |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企业、自然人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29 |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者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或者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公布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八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30 | 对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或者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公布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企业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31 |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及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公布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八十五条 | 企业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32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公布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企业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33 |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及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公布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 企业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34 | 对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对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的处罚;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公布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 企业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35 |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公布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九款 | 企业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36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37 |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38 |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39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40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41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42 |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43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44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45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46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47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48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49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50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51 | 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52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53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54 |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55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56 |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57 |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58 |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59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60 |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61 |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压力管道,施工单位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12月28日)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62 |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未及时消除故障和异常情况;发现乘客滞留在电梯轿厢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12月29日)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63 | 违反《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12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64 |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65 |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66 |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79号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67 | 未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或者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的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68 |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超过五十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69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业务所在地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70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71 | 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72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73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74 |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75 |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或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76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77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78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79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80 |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81 |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82 |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83 |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84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85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86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87 | 违反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88 | 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89 | 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90 | 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91 | 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92 | 销售麻类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93 | 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94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95 |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96 |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97 | 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98 | 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199 | 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伪造、变造、冒用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00 | 认证机构有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01 | 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02 |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03 |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04 |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05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06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07 |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08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09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10 | 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11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12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13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租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14 |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15 | 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16 | 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17 |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18 | 生产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19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20 |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21 |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22 | 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23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24 | 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25 |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26 |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27 |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28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以及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29 |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榈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或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或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30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或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31 | 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32 | 未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33 |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34 | 违反《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或交换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35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煤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36 |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37 | 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最大允许误差超过所销售商品允许的负偏差的,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38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以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39 | 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40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41 |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42 |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43 |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44 | 对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发布烟草广告的;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45 | 对违反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发布关于医疗、保健食品、林木种子等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46 | 对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不清晰表示,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47 | 对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或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发布违法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48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49 |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50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51 |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不真实,不科学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52 |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53 | 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不合规的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54 | 对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55 | 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56 | 对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处罚;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57 |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不科学、不真实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58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59 | 对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60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61 | 对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62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63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64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65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66 | 对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违反广告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67 | 对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不合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68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处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69 | 对广告代言人违反广告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70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71 | 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72 |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73 | 对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74 | 对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75 | 对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76 | 对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77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78 | 对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79 | 对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80 |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81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82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83 | 对违法使用他人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84 |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85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86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87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88 |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89 |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90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91 |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92 |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93 | 对外国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94 |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95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96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97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98 | 外国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299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00 |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01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02 |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03 |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04 |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05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06 | 对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07 |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08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09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10 |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11 | 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12 |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13 |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14 | 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15 |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16 | 对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17 |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18 | 对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参加传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19 | 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20 |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21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22 |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23 |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24 |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25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26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27 |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28 |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直销管理条例》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29 | 对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30 |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直销企业未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31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32 | 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33 |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34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1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35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2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36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3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37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4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38 |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5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39 |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6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40 |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7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41 |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8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42 | 对当事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有欺诈,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立案之日起90日内,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可再延期 | |||||||||
| 343 | 不持证收费或者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2月22日施行第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九十日内 | 不收费 | ||||||||
| 344 |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2月22日施行第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九十日内 | 不收费 | ||||||||
| 345 | 未取得登记证从事小餐饮、小作坊 生产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小餐饮、小摊点经营者 | 九十日内 | 不收费 | ||||||||
| 346 | 没有健康证明的、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 小餐饮、小摊点经营者 | 九十日内 | 不收费 | ||||||||
| 347 |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小餐饮、小摊点经营者 | 九十日内 | 不收费 | ||||||||
| 348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有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规定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 小餐饮、小摊点经营者 | 九十日内 | 不收费 | ||||||||
| 349 |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未遵守相关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小餐饮、小摊点经营者 | 九十日内 | 不收费 | ||||||||
| 350 | 标准化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 351 | 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 352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
| 353 | 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 354 |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11.29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9.9.1施行)第三十七条\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4.4.1施行,2015.8.25第一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 355 | 食品抽样检验 | 行政检查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 356 | 对广告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 357 | 组织对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8.05.01 施行)第三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 358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 行政检查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 359 |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 360 | 对家用汽车经营者三包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 361 | 公示信息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 362 | 年度报告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 363 | 计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 364 |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19.1.1施行)第六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 365 | 对化妆品违法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 公民、法人或各类组织 | ||||||||||
| 366 | 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 367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 ||||||||||
| 368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 |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 ||||||||
| 369 | 查封、扣押涉嫌垄断行为相关证据 | 行政强制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7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71 |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72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行政强制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73 | 对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74 |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 | 行政强制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经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75 |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经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经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76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 单位或个人 | ||||||||||
| 377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行政强制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改)第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78 |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4.29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79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自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80 | 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81 | 对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改)》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82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83 | 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进行封存、扣押 | 行政强制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84 | 对棉花和设备、工具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棉花经营者 | ||||||||||
| 385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
| 386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局、所及相关业务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87 | 股权出质登记 | 行政确认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消保维权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百四十三条。 |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1日 | ||||||||
| 388 |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流通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60工作日 | |||||||||
| 389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行政裁决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7工作日 | |||||||||
| 390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管股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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