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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

河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河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相关法律,参照《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下属科室、单位,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许可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本部门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按普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

(二)拟作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

(四)其他案情复杂疑难,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科室、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调查终结、作出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案件承办机构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基本案情、适用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资格、调查取证等情况;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去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案卷后,应当向有关科室、单位出具《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见附件),并予以登记。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法制机构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适合;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充分;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内容是否适当;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

(三)对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建议补充补齐;

(四)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有关科室、单位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制机构重新审核。对法制机构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本部门集体研究。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有关科室、单位应当依据法制机构审核情况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法制机构备案。

对撤销立案或者受理决定的,有关科室、单位应当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留存下列资料:

(一)《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二)有关科室、单位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三)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四)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案件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案卷名称

审核前

审核后

移交人

接收人

移交时间

移交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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