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 农 兽药 罚〔 2025〕61号
当事人:王**,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3098419******1556,居住地河北省河间市***镇**村437号。
当事人王**经营假兽药案,现查明:
2025年10月17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接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DH99130900251017000011),投诉人10月14日在河间市***镇王霞面馆南侧兽药饲料购买瘟痢急救兽用处方药,追溯码无法扫出。2025年10月20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河间市***镇兽药饲料执法检查,见到当事人王**,亮明执法证件,说明来意,王**予以确认。执法人员在该门市货架上发现兽药:瘟痢急救37袋,规格:0.25g*50/袋。该兽药经国家兽药综合查询平台查询,兽药二维码无追溯信息。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当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了详细检查拍照,提取了现场照片等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涉案的瘟痢急救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全措施。对当事人王**于2025年10月21日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王**2025年10月14日在河间市***镇兽药饲料经营假兽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食品安全秩序,造成了人民食肉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事实。
2.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违法事实。
3.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事实情节和过程。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王**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依照 《兽药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4 年修订)轻微违法情节: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罚款。按以上法律条文规定,王**初次违法认定为轻微情形,给与王**没收违法所得246元,罚款148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21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王**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农兽药告【2025】61号),告知了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现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246元。
二、罚款14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8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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