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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农(种子)罚〔2025〕3号

发布日期:2025-10-16   来源: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农(种子)罚20253

当事河间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4MAO*******

住所(住址):河北省河间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098419**********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无标签小麦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查明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2025828日对当事人河间市******涉嫌经营假种子(无标签种子)案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82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河间市**农资超市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发现无标签白包小麦种子,共计17袋,规格25公斤/袋。经询问当事人负责人钱**,该负责人承认曾经销售部分无标签小麦种子。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对涉事种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执法人员河间市**农资超市负责人**初步核实了情况,确认涉案种子数量为20袋,规格25公斤/袋,合计500公斤,案发时当事人以4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3袋共75公斤,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叁佰元(¥300元)。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025年9月9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下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对登记保存于河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库的涉事种子解除登记保存,告知当事人该批种子将待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予以没收。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假种子(无标签小麦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经核实当事人违法经营假种子(无标签小麦种子)的种子数量为20袋,规格25公斤/袋,合计500公斤;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3袋75公斤,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陆佰元(¥300元);涉案种子平均价格4元/公斤,货值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该违法行为属于《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种子部分)第4项规定的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裁量幅度轻微阶次,自由裁量区间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经调查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销售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照片1份、当事人公司负责人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违法主体;

2.当事人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共2张、违法种子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程度。

2025年9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农(种子)罚告〔2025〕3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申辩意见,表示其是受到诱骗从事了违法行为,本机关经研究采纳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种子(无标签小麦种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并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种子部分)第4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受到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且属初次违法,违法销售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300.00);

2.没收违法种子共17袋,合计425公斤;

3.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叁佰元(¥103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130984026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20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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