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农动监罚〔2025〕10号
当事人:河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984MA********,法定代表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98419********居住地河北省河间市黎民居乡*********。
当事人河北****有限公司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7月20日,我局收到福清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函称:河北****有限公司承运种猪150头自常德市鼎城区新疆牧歌养殖有限公司未经省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运输到福清市隆中畜牧有限公司,动物检疫A证证号:43000031943;承运车牌号:冀J*****;联系电话;139307*****。2025年7月21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河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联系,张**称在外地暂时回不去。2025年8月11日张**来到河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向张**出示了福清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和冀J*****车辆备案信息表、动物检疫A证复印件以及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养殖有限公司调取的冀J*****车辆自常德市到福清市车辆轨迹图。张**予以确认。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当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提取了现场照片等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河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于2025年8月11日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河北****有限公司2025年5月15日自常德市鼎城区****养殖有限公司未经省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运输到福清市**畜牧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动物卫生监督秩序,造成了人民食肉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违法事实线索来源。
2. 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违法事实。
3.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事实情节和过程。
4.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河北****有限公司的资质。
5.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河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的身份。
6. 车辆轨迹图1张,车辆行驶证复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河北****有限公司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章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较重违法情形:12个月内二次违法的,且附有检疫证明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3月18日河北****有限公司已发生过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案,且已结案。
本案河北****有限公司12个月内二次违法,可认定为较重违法情形,处八千元罚款。河北****有限公司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公司,违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给予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1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河北****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农动监告【2025】10号),告知了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9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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