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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农(种子)罚〔2025〕2号

发布日期:2025-08-22   来源: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农(种子)罚20252

当事河间市*****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

住所(住址):河间市城垣西路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098419**********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7月15日收到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来转来河北省农业综合执法局《问题线索交办函》2025-040号,反映河间市*****销售有限公司(淘宝购物平台网店名称:河北***种业)涉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销售区域超出审定范围,未按规定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8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批准立案。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7日对河间市*****销售有限公司(淘宝购物平台网店名称:河北***种业)经营、仓储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投诉人投诉的毛豆品种实际品种名称为“毛豆3号”,核查发现投诉人购买的毛豆种子标签标注产品名称为“青食毛豆(毛豆3号)”字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涉嫌违法的毛豆种子实物,现场发现的“毛豆3号”种子包装标签与投诉人购买的不一致。

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向河间市*****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核实了情况,制作《询问笔录》,调取销售记录。

经查河间市*****销售有限公司“淘宝”平台上销售的毛豆3号”毛豆种子标签产品名称标注为“青食毛豆(毛豆3号)”并且毛豆3号字体小于“青食毛豆”字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河间市*****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属实,扰乱农作物种子市场经营秩序,造成了农民安全用种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张)、当事人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张)证明违法主体;

2.询问笔录1份(共4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张)、现场检查照片(共8张)、种子包装照片(共4张)、《问题线索交办函》(共17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进货票据照片(共1张)、销售记录打印件(共7张)证明违法行为的程度。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河间市*****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毛豆3号”毛豆种子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标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标注的汉语拼音或者外文的,字体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汉字字体。信息代码不得小于2平方厘米。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违法种子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种子部分)第10项,本案涉案种子货值金额600元,属于违法货值不足两千元的较轻阶次应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综合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小,违法程度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应当并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农(种子)罚告〔2025〕2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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