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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农(农药)罚〔2025〕2号

发布日期:2025-08-13   来源: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农(农药)罚20252

当事人河间市****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4MA********

住所(住址):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码:13098419**********                     

联系电话:137********

当事人销售劣质农药(过期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7月18日依据《2025年全市春季农资打假(种植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对河间市****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青岛海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4-表芸·三表芸”可溶液剂,总用效成分含量:0.0075%,农药登记证号:PD20183290,标注生产日期“20230130”,质量保证期2年,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共计6瓶。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认定为劣质农药。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批准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对涉案农药进行异地登记保存。

2025年7月1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质农药案予以立案。

2025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王**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依法制作《询问笔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5年7月22日当事人负责人王**主动将库房盘查中发现的标称“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氟环唑”悬浮剂,有效成分含量125克/升,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328,净含量10克/袋,生产日期是20220714,质量保证期2年,共计22袋上交到我单位,执法人员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对当事人上交的农药进行登记保存。

经查河间市****经销部销售的标称“青岛海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4-表芸·三表芸”可溶液剂,总用效成分含量:0.0075%,农药登记证号:PD20183290,标注生产日期“20230130”,质量保证期2年;“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氟环唑”悬浮剂,有效成分含量125克/升,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328,净含量10克/袋,生产日期是20220714,质量保证期2年;以上两种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及身份;

2.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涉案农药包装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明违法行为的程度。

2025年7月18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河农药责改〔2025〕2号,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025年7月25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农药)罚告〔20252,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综上,当事人销售劣质农药(过期农药)的违法行为属实。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农药部分)第9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过期农药产品货值较低,属于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轻微阶次,应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小,违法程度较轻,并主动上交自查发现的过期农药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产品共6瓶+22袋;

2.并处500元(伍佰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整(¥5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130984026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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