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 农 动监 罚〔 2025〕60号
当事人:河北**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MAD6FCD97H。法人代表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98419******2475,居住地河北省河间市***乡***村025号。
当事人河北**物流有限公司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5月30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接山西省运城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运农(动监)案移【2025】23-2号)称,运城市农业农村局在查处运城市盐湖区龙居众志诚家畜饲养专业合作社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产品一案时发现,当事人2025年3月18日从乌兰察布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20头种猪,检疫证号:15390000404、15390000405、15390000406;承运人分别是:肖**,王*,谷*,车牌号分别是:冀J8J00*、冀J0N***、冀J5M***,电话联系车主备案地在河北省河间市,未经防疫指定通道进入我省。2025年6月3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调运城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涉及的3辆运输生猪车辆所属的河北**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到河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与张**确认,该公司所属的车牌号分别是冀J8J00*、冀J0N***、冀J5M***三辆运输车辆,2025年3月18日自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大北农农牧有限公司运输120头种猪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龙居众志诚家畜饲养专业合作社未经防疫指定通道进入山西省。以上3辆运输车辆备案地在河间市。执法人员通过河北智慧兽医云平台,调取了以上3辆运输车辆2025年3月18日的行车轨迹,确认以上事实。以上3辆运输车辆属于河北**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法人代表张**。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当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提取了现场照片等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河北**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于2025年6月30日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河北**物流有限公司2025年3月18日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动物卫生监督秩序,造成了人民食肉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违法事实。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事实情节和过程。
3. 营业执照1份,证明河北**物流有限公司的资质。
4.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河北**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的身份。
5. 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河北**物流有限公司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章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违法情形一般:首次违法 ,且附有检疫检证明,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危害性,违法行为发生地 、发生时无动物疫情 ,涉及畜在 20头(只)以上,禽在200只 以上的,处七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河北**物流有限公司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涉及畜在20头以上,可认定为一般情形,给予7000元处罚。河北**物流有限公司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公司,违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给予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9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向河北**物流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农牧告【2025】60号),告知了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罚款7000元(柒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6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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