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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农动监罚〔2025〕9号

发布日期:2025-07-11   来源:



当事人:xx,男1980xx日出生,族,身份证号1309841980xxxxxxxx居住地河北省河间市xxx号。

当事人xx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624日,我局接群众电话投诉称在河间市xx宠物诊所治疗犬外伤注射麻醉药后犬死亡。执法人员于2025625日到河间市xx宠物诊所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见到当事人冯xx,亮明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冯xx予以确认。执法人员查看了案件中犬的全部治疗过程,查验了犬注射用的麻醉药剂,执法人员问询关于案件中犬注射麻醉剂的处方签及病历,冯xx表示未填写病历,未开具处方签请示局领导批准依法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了详细检查拍照,提取了现场照片等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xx2025630日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其在2025624犬诊疗活动中填写病历,未开具处方签的事实,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冯xx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这一行为严重扰乱了动物卫生监督秩序,造成了人民群众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诊疗活动中违法过程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诊疗活动中的违法情节和过程。

3.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诊疗活动中的违法事实。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性。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的从业资质。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冯xx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章二十的规定: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签、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不规范填写处方签、病历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修订较轻违法情形:首次违法,未造成动物诊疗事故的,及时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按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当事人首次违法,未造成动物诊疗事故且及时改正,可认定违法情形

2025630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xx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农动监告【20259号),告知了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现依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其立即改正。

二、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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