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公(兴)行罚决字〔2025〕1610号
违法行为人梁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xxxxxx村xx 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0年4月24日梁xx因故意伤害案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处有期徒刑三 年缓期五年;2023年5月31日梁xx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河间市人民法 院行政拘留15日;2025年2月22日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个月。
现查明2025年10月30日21时25分左右,梁xx将郝xx在河间市x村镇聚兴检测站中 安装的摄像头毁坏。
以上事实有王xx提供的聚兴检测站内监控视频、郝xx的陈述与辩解、梁xx的陈 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因梁xx违法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之规定,对梁xx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河间市公安局送沧州市河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冀ICP备12021914号-1 网站标识码:1309840007 沧公备:13098402000023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