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公(城)行罚决字〔2025〕1380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冠捷雨荷园门市二楼202室,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21时许,在河间市xxx区xxxxxxx室内,李双x因玩牌与李x x发生口角,后被李xx殴打。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违法人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 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河间市公安局送沧州市河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九月七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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