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公(治行)行罚决字〔2025〕1371号
违法行为人沈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xxxxxx村xxx 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份至今,违法行为人沈x带在河间市xxxxxx村其母亲梁x家使用 的天然气表上用铁针进行打孔,致使天然气表在使用时不走字,通过打孔的方式盗窃天然气。
以上事实有处警视频、勘验笔录、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沈xxx行 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河间市公安局送沧州市河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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