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公(城)行罚决字〔2025〕1382号
违法行为人杨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xxxxxxxxxx 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17时许,在河间市老人民家属院平房过道口东面墙山上的 摄像头(孟xx安装的)被杨x通持铁锨砸坏,被损坏摄像头价值400元。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 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河间市公安局送沧州市河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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