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公(城)行罚决字〔2025〕1175号
违法行为人孙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xxxxxxx村xx 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11时许,孙xx、刘x、钱xx在河间市瀛西北街西侧的一家 平房内使用扑克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3600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视频、物证、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 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 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3600元赌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河间支行缴纳罚 款壹仟玖佰元整;由河间市公安局送沧州市河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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