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公(卧)行罚决字〔2025〕1185号
违法行为人兰xxx,女,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xxxxx村,现 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10时许,在河间市卧佛堂镇小xx刘x通家工厂内,兰xx因琐 事与穆xx发生口角后对穆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兰 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河间市公安局送沧州市河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冀ICP备12021914号-1 网站标识码:1309840007 沧公备:13098402000023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