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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公(卧)行罚决字〔2025〕1185号

发布日期:2025-08-06   来源:

河间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公(卧)行罚决字〔20251185

   违法行为人兰xxx,女,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xxxxx村,现 住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7510时许,在河间市卧佛堂镇小xxx通家工厂内,兰xx因琐 事与穆xx发生口角后对穆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兰 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河间市公安局送沧州市河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二〇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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