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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公(尊)行罚决字〔2025〕1190号 

发布日期:2025-08-06   来源:

河间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公(尊)行罚决字〔20251190

   违法行为人王xxx,女,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xxxxxxx村,现 住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070515时许,在河间市尊祖庄镇xxx村,因王xx在自家墙外修 建蓄粪池,王xx与王xx、牛xx发生纠纷,后王xx在大街上对王xx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 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 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河间支行缴纳罚 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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