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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公(尊)行罚决字〔2025〕1189号

发布日期:2025-08-06   来源:

河间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公(尊)行罚决字〔20251189

   违法行为人牛xxx,男,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xxxxxxx村,现 住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070515时许,在河间市尊祖庄镇xxx村,王xx在自家墙根外修 建蓄粪坑,牛xx不同意,二人发生纠纷,后牛xx与王xx等人在村内大街上互相辱骂, 牛xx将王xx家的蓄粪池挖开,将蓄粪池上的一块水泥板损坏,损失价值较小。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录像视 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牛 xxx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牛xxx行 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牛xxx合并 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河间市公安局送沧州市河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二〇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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