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公(出)行罚决字〔2025〕0479号
违法行为人董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现住x省x市 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11日09时许,河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在工作中发现: 河间市xxxxxxx村董xx(男,1994年4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314) 家居住一名外国妇女,经查该妇女系老挝籍,英文姓名:Kxxxxxx,2003年11月22日出 生,护照号:Pxxxxxx,该人持L签证于2023年10月11日从磨憨口岸入境,签证有效期 至2023年11月10日,现已逾期1年零121天,Kxxxxxx构成非法居留;容留人董xx构成容 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Kxxxxxx护照、签证页复印件,董xx身份证复印件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董 xxx警告,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x行政拘 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 x合并执行警告,并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陆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河间支行缴纳罚 款陆仟元整;由河间市公安局送沧州市河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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