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公(交)行罚决字〔2025〕0483号
违法行为人韩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现住x省x市 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20日22时35分许,韩x驾驶xxxxxx小型客车沿曙光路由东向西 行驶当行驶至团结大街交叉口处时,与沿团结大街由北向南 李xx驾驶的xxxxxx小型客 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x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韩x弃车逃逸。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驾 驶人查询、机动车查询、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 定,现决定对韩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河间市公安局送沧州市河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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