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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公(束)行罚决字〔2025〕1517号

发布日期:2025-10-15   来源:

河间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公(束)行罚决字〔2025〕1517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xxxxxxxxxxxxx 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01年因殴打他人被大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23时许,在河间市束城镇xx村三义公棚院内,李东x因装卸 货物问题与张xx、张xx发生口角,对张xx进行辱骂,后又伙同李x、王xx与张xx、张xx 发生打架,李东x对张xx及张xx进行殴打,致张xx、张xx受伤。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的指控、证人证言、书证、现场监控视频及李东x的陈述和 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 xxx罚款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 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合并 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河间支行缴纳罚 款捌佰元整;由河间市公安局送沧州市河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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