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公(交)行罚决字〔2025〕1525号
违法行为人胡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xxxxx村,现 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16时30分,胡xx驾驶xxxxxx号小型客车在河间市长卿x与城垣路交叉口北100米处与潘x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潘x九受伤,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后胡xx弃车逃逸。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事故认 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 定,现决定对胡x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河间市公安局送沧州市河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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