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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公(兴)行罚决字〔2025〕1516号

发布日期:2025-10-15   来源:

河间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公(兴)行罚决字〔2025〕1516号

违法行为人杜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x村xxxxxxxx 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12日14时时许,杜xx酒后因琐事与邢xx发生争吵,后杜xx从 家中拿一把菜刀对邢xx门市玻璃门进行砍砸,邢xx的连襟李xx到现场后与杜xx发生争 执,杜xx用菜刀将李xx额头划伤。2025年10月5日下午、10月13日凌晨杜xx两次持菜刀 威胁崔xx人身安全。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邢xx的陈述、崔xx的陈述、杜xx的陈述与辩解、证人 证言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杜 xxx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杜 xxx行政拘留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xx行 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xx合并 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河间市公安局送沧州市河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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