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公(城)行罚决字〔2025〕1514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瀛州镇x苑xxxxxxxxxx x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0年11月因赌博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两 万;2025年2月1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现查明2025年9月12日15时许,因刘x与杨占x有汽车租赁纠纷,后刘x开车 到河间市京开南大街占x二手车门市门前辱骂杨占x;当天18时许,刘x再次车开车 到占x二手车门市门前辱骂杨占x。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 实。
因你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法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 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河间支行缴纳罚 款贰佰元整;由河间市公安局送沧州市河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 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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