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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及相关从业者:

为进一步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掺杂掺假、虚假宣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严禁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

2.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查验并留存供货者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考核、环境卫生、清洗消毒、贮存运输等制度,确保生产经营全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二、严禁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1.严禁采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及制品。

2.严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严禁用低价肉、混合肉、调理肉冒充高档肉、纯肉、原切肉销售。

3.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违禁成分。

4.严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厂名厂址,严禁标签标识欺诈、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5.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制品,严禁回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翻新销售。

三、严格规范经营与宣传行为

1.销售肉类应当明码标价,规范使用标签、公示牌,如实标注品名、产地、价格、规格等信息。

2.不得使用误导性语言、图片、标识进行宣传,不得虚构原料来源、夸大功效、伪造认证标志。

3.网络销售肉制品应当依法公示资质信息,保证线上线下产品质量一致,杜绝“图文不符”。

四、自觉守法经营 接受社会监督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2.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对拒不整改、顶风违法的,依法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共同守护肉制品市场安全有序。

监督举报电话:12315     3235001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