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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河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