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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18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河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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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高质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省、沧州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河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缴费补贴对象认定

实施征地区片价以来,因市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导致被征地农民失去全部或部分家庭承包土地,征收土地时家庭中16周岁及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纳入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方案实施前,由市政府依法征地的,以方案实施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年龄和补贴标准。方案实施后由市政府依法征地的,以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年龄和补贴标准。

对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等特殊情形的,补贴对象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研究提出,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

二、参保补贴方式

补贴对象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才能具备享受缴费补贴资格。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积极引导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补贴计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处于缴费期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补贴对象个人账户,不代替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并按“139(60周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养老金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计发系数计算月待遇;缴费补贴计入前,原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的月待遇不变,将原个人账户月待遇与缴费补贴计算的月待遇相加,于方案实施后缴费补贴划入补贴对象个人账户到账之日起下月开始发放,待遇发放终身。

补贴对象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对象参保缴费。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先个人缴费后凭当年缴费票据逐年报销。对在单位就业的,凭单位出具的年度缴费记录逐年领取个人缴费部分。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缴费补贴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未参保的补贴对象不享受缴费补贴,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补贴对象不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按规定终止所有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补贴余额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给本人。补贴对象死亡的,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三、缴费补贴标准

市政府以户为单位给予被征地农民家庭缴费补贴,补贴资金在户内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补贴标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每户补贴金额=征收土地当年公布的征地区片地价×20%×实际征地亩数。

四、业务流程

(一)申报阶段。批复前,确定名单,测算费用;补贴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按照方案精神,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填写《河间市被征地农民征地确认表》(附件1),经村(社区)、乡镇(街道)盖章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市农业农村局确认盖章;按户填写《河间市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缴费补贴享受人员申请确认表》(附件2),家庭所有成员签章后,报村(社区)、乡镇(街道)盖章;《河间市被征地农民征地确认表》(附件1)《河间市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缴费补贴享受人员申请确认表》(附件2)在村(社区)、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公示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及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测算参保阶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上报的信息,根据方案规定测算缴费补贴,填写《河间市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测算表》(附件3),交村(社区)、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留取影像资料存档,进行业务操作,业务操作成功后申请拨付资金,落实相应的补贴。

五、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

市政府在征收集体农用地报批前,应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费标准为:征地区片地价的30%,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市政府或用地单位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计算公式为:风险基金=土地出让纯收益×5%。

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单独列支,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向土地使用者收缴。

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以批复征地面积为准。征地未获批准的,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予以退回。

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含利息)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社会保障费收入户和支出户,市财政局设立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到账后,应及时足额转存至财政专户。

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银行存款实行统一计息办法。对存入收入户和支出户的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制度机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社会保险费和风险金筹集标准,由市政府根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结余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筹集的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应确保足额支付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保持收支平衡。自实施征地区片价政策以来,市政府依法统一征收集体土地而未提取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的,或者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相应补贴的,由市政府通过财政资金予以兜底保障。

六、有关政策衔接

(一)补贴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转移衔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沧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对于按原《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河政发〔2020〕3号)政策已享受征地补贴的人员,不再适用本方案的补贴政策。未享受过征地补贴人员,按本方案落实补贴政策。

七、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缴费补贴政策落地见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具体承担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社会保障费收入户、支出户的管理及相关经办业务。

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用地审查、核定土地面积、组织征地农民调查登记、测算收缴缴费补贴资金、提供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相关数据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认定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界定并核实被征地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确认成员。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认定和个人身份信息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居委会)负责登记、公示补贴对象基本信息、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及征地面积等事项,并按规定将审核结果及材料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宣传、调查、公示、确认,负责对辖区内村委会(居委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相关信息进行审核认定,核实补贴对象资格,并负责有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八、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河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原《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河政发〔2020〕3号)同时废止。

《河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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