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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间市农用灌溉取水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8   来源:

河间市农用灌溉取水井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灌溉取水井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保障农用灌溉取水井安全,有序关停和启用,促进全市取水井管理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境内各类农村灌溉取水井工程,全市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管理的农业生产用取水井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用灌溉取水井(以下简称取水井)是我市农业灌溉重要设施。各用水户要管好、用好取水井,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取水井安全、关停、启用等事宜。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是辖区内取水井管护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及各村(社区)要密切配合,履职尽责,加强取水井安全及关停、启用管理,切实做到农闲时对取水井严格管控措施,农忙有地表水时关停、无地表水时申请备案应急启用。

第四条 由个人开凿的取水井,使用权归个人所属,但管理权由辖区取水井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管理。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并落实取水井责任制。

1、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为乡级总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井安全、取水井关停、启用管控机制运行等情况负责,落实推行取水井安全、关停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制度等,组织力量完成或配合完成上级部署的取水井安全管理和关停、启用的具体任务;

2、包片包村的副职为分管责任人,对包联的村(社区)取水井安全及取水井关停、启用管控机制运行情况负责,包村干部对责任取水井要定期开展巡查,对巡查或其他途径发现的破坏取水井安全、不按规定启用关停取水井的行为及时制止,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报告。进村宣传取水井管理的意义,倡导群众自觉维护取水井管理秩序,对各村取水井运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承办上级交办事项;

3、村(社区)支部、村(居)委会要明确取水井管控具体责任人,对本村取水井安全及取水井关停、启用管控机制运行情况负责,对责任取水井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对巡查或其他途径发现的破坏取水井安全、不按规定启用、关停取水井的行为及时制止,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掌握村民农灌的时间规律,按照“农闲时对取水井严格管控措施,农忙有地表水时关停、无地表水时申请备案应急启用”原则,根据旱情、可利用地表水情况启用和关停取水井。启用取水井时要以村(居)委会名义写出书面的启用取水井的请示,盖章后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主管水务的副职)签字报市水务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可启用。请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启用时间、启用井编号,关停时间等,灌溉完成后立即对取水井进行季节性关停。

第六条 市水务局按照省、沧州市要求统筹安排制订全市年度取水井关停计划,各乡镇、街道要按市农业灌溉取水井关停计划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取水井关停任务。

第七条 市水务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地下水红线控制目标,结合我市农作物分布情况,合理制订用水计划,合理分配地下水资源。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要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对破坏取水井及附属设施影响取水井安全、影响取水井启用关停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拆除、破坏取水井及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间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政府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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