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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19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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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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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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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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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权责清单
- 主题词:
- 文号: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权责清单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总表(共8类、55项) | |||
|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 一、行政许可 | 共21项 | ||
| 1 | 1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
| 2 | 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
| 3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
| 4 | 4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 5 | 5 | 临时用地审批 | |
| 6 | 6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
| 7 | 7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
| 8 | 8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 9 | 9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
| 10 | 10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 | |
| 11 | 11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 |
| 12 | 12 | 猎捕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
| 13 | 13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
| 14 | 14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
| 15 | 15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
| 16 | 16 | 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
| 17 | 17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
| 18 | 18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
| 19 | 19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 20 | 20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21 | 21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二、行政备案 | 共7项 | ||
| 22 | 1 |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 |
| 23 | 2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
| 24 | 3 | 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备案 | |
| 25 | 4 |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 | |
| 26 | 5 | 土壤污染责任人对农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备案 | |
| 27 | 6 |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备案 | |
| 28 | 7 |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 | |
| 三、行政给付 | 共1项 | ||
| 29 | 1 | 退耕还林补贴申领 | |
| 四、行政确认 | 共6项 | ||
| 30 | 1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
| 31 | 2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
| 32 | 3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
| 33 | 4 | 营利性治沙验收 | |
| 34 | 5 | 房产信息查询及预查封 | |
| 35 | 6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
| 五、行政奖励 | 共0项 | ||
| 六、行政裁决 | 共3项 | ||
| 36 | 1 |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 |
| 37 | 2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 |
| 38 | 3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 | |
| 七、其他行政权力 | 共7项 | ||
| 39 | 1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
| 40 | 2 |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审定 | |
| 41 | 3 | 规划条件核定 | |
| 42 | 4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 | |
| 43 | 5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 |
| 44 | 6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
| 45 | 7 | 有关工程造林作业设计审批 | |
| 八、行政处罚 | 共6项 | ||
| 46 | 1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案件的处罚 | |
| 47 | 2 | 森林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 |
| 48 | 3 | 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 |
| 49 | 4 | 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 |
| 50 | 5 |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
| 51 | 6 | 对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跨乡镇和街道区域违法用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 |
| 九、行政强制 | 共4项 | ||
| 52 | 1 | 制止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施工 | |
| 53 | 2 | 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 |
| 54 | 3 | 对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财物、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查封、扣押 | |
| 55 | 4 |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 |
| 十、行政征收 | 共0项 | ||
| 十一、行政检查 | 共0项 | ||
| 附件2 | |||||||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分表(共8类、55项) | |||||||
| 序号 | 权利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填写《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不符合受理情况的对申请单位送达《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对已受理的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4.送达责任:发送行政许可决定书,持决定书到数据中心领取申请测绘成果;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4.《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4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5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2.《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3.《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对材料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使用期满进行复垦验收程序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 | 行政许可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范畴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勘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8 | 行政许可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七条、八条 | 1.受理责任:接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检疫,提出是否同意签发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林业植物检疫证核发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1.受理责任: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存在当场能更正的错误及时更正,若材料不齐全,应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0 | 行政许可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5条;2.《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1.受理责任: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存在当场能更正的错误及时更正,若材料不齐全,应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 | 行政许可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 1.受理责任: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存在当场能更正的错误及时更正,若材料不齐全,应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2 | 行政许可 | 猎捕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存在当场能更正的错误及时更正,若材料不齐全,应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 | 行政许可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 | 行政许可 | 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8条;2.《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1.受理责任: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存在当场能更正的错误及时更正,若材料不齐全,应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7 | 行政许可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存在当场能更正的错误及时更正,若材料不齐全,应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8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 | 1.受理责任: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存在当场能更正的错误及时更正,若材料不齐全,应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9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20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1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2 | 行政备案 |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查验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对已受理的申请在法定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4.送达责任:上传项目备案登记证明,可自行下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3 | 行政备案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 1.受理责任:接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备案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备案条件申请不予备案或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的;2.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或权利人权益受到损害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4 | 行政备案 | 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备案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 1.受理责任:接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备案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备案条件申请不予备案或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的;2.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或权利人权益受到损害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5 | 行政备案 |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 1.受理责任:接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备案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备案条件申请不予备案或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的;2.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或权利人权益受到损害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6 | 行政备案 | 土壤污染责任人对农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备案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 1.受理责任:接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备案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备案条件申请不予备案或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的;2.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或权利人权益受到损害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7 | 行政备案 |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备案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接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备案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备案条件申请不予备案或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的;2.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或权利人权益受到损害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8 | 行政备案 |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存在当场能更正的错误及时更正,若材料不齐全,应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29 | 行政给付 | 退耕还林补贴申领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0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1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2.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3.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4.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5.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 |
| 32 | 行政确认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 1.受理:审查材料完备性;一次性告知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2.审核: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材料内容实质审查;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3.决定: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确认;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确认;4.送达:1.准予行政确认的颁发《准予行政确认决定书》;2.不予行政确认的颁发《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办理结果窗口领取。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登记条件申请不予登记或对不符合登记条件予以登记的;2.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或权利人权益受到损害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3 | 行政确认 | 营利性治沙验收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4 | 行政确认 | 房产信息查询及预查封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发〔2004〕15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1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二百十八条;6.《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第七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5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6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调查取证,及时拟定处理决定,报市政府审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裁决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裁决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7 | 行政裁决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调查取证,及时拟定处理决定,报市政府审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裁决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裁决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8 | 行政裁决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 1.收件:审查材料完备性:一次性告知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2.受理:审查材料完备性:一次性告知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3.审核: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材料内容实质审查;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4.决定: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意见;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过程中,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9 | 其他行政权力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一条;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3.《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验收的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 | |
| 40 | 其他行政权力 |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审定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 | |
| 41 | 其他行政权力 | 规划条件核定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2 | 其他行政权力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查。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 | |
| 43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44 | 其他行政权力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八条;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3.《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踏勘,听取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事项)4.送达责任:行政确认书的制发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不受理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2.不按法定承诺时限审核的;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的。 | |
| 45 | 其他行政权力 | 有关工程造林作业设计审批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的;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批准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6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案件的处罚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及时核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名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关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土资源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出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 47 | 行政处罚 | 森林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至八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至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嫌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或申辩。执法人员就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森林资源受到破坏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8 | 行政处罚 | 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至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嫌野生动物保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或申辩。执法人员就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森林资源受到破坏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9 | 行政处罚 | 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嫌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或申辩。执法人员就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森林资源受到破坏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0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 51 | 行政处罚 | 对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跨乡镇和街道区域违法用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至第八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存在涉嫌破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及时核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名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关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土资源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出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 52 | 行政强制 | 制止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施工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1.催告责任:对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辩解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时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实施、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现场勒令其继续违法建设;4.事后监管责任: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拆除并恢复原地类地貌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由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实施的事项而未实施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强制措施致使人民财产安全遭到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在行政强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 53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1.催告责任:对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辩解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时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实施、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4.事后监管责任:扣押其实施的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后对施工方监管其拆除相关建筑;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由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实施的事项而未实施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未依法实施强制措施致使人民财产安全遭到损失的;5.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6.扣押、查封的设备和建筑材料没有登记报告的;7.在行政强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 54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财物、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查封、扣押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 | 1.告知责任:对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财物、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的当事人,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作出查封、扣押决定并送达当事人;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使用、损毁查封、扣押财物、场所,或者据为己有的;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7.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5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 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