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瀛州路街道办事处、城垣西路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开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在村(社区)办理,实现村(社区)全民服务网点和网上服务站点全覆盖,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20〕5号)和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加强乡镇和街道审批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务办〔202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决定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部分审批服务事项权限及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权限,为切实做好事项下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推进“放管服”改革,重点扩大乡镇和街道市场准入、城乡建设、民生保障等方面权限,加强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实行流程再造,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建立健全网络化信息平台,推进网上咨询、受理和审批,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在村(社区)办理,实现村(社区)便民服务网点和网上服务站点全覆盖。
二、确定赋权下放事项目录清单
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根据省赋权指导清单,考虑乡镇和街道承接能力,本着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从赋权清单中确定我市《第一批向乡镇和街道下放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和《第一批向乡镇和街道下放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见附件1、2)。各部门向乡镇和街道下放事项采取委托下放方式进行赋权,赋权机关与乡镇和街道要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认真履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措施。健全完善审批与监管衔接机制,落实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三、 完善清单制度
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统一承办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明确本级负责的以及赋权下放的审批服务事项。各部门延伸到乡镇和街道的审批服务事项也一并纳入清单制度体系,最大限度进驻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办理。建立完善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四、 规范场地设施
各乡镇和街道要坚持“因地、合理配置”的原则,有效整合现有及各部门基层站所的办公资源,设置“一站式”服务大厅,满足本级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和办理需要,实行开放式、大厅式或相对集中办公。按照方便群众办事、活动的要求,设置村和社区“一站式”综合服务场所,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需要。根据本乡镇和街道、村和社区人员数量和业务量,合理设置服务窗口,配备必要设施。
五、 优化服务流程
推行“全科”综合受理模式,各乡镇和街道窗口工作人员要具备独立完成受理工作的能力,减少群众等待时间。依托沧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行线上受理审查、审批办结、现场出证,提高服务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对已审核批准的证照,由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统一送达。同时根据自愿原则,提供证照资料邮寄服务,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跑办次数。
六、 强化内部管理
完善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导,提供服务指引,优化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规范信息公开,公示窗口办理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电话等,方便群众监督。完善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投诉受理、责任追究、AB岗值守等制度,不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 做好下放事项的工作衔接
(一)做好下放事项审批平台专网的交接工作
1、下放事项有业务系统专网的,专网管理权限在本级主管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根据下放时间要求,做好原审批部门账号停用、乡镇和街道账号授权等相关工作;专网管理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事项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进行沟通做好账号授权管理工作。
2、下放事项没有业务系统专网但纳入“三级网上审批服务系统”(以下称“三级平台”)审批的事项可继续使用该系统审批,既无专网又没纳入“三级平台”的事项,使用沧州一体化平台审批。
(二)做好下放事项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赋权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本着下放事项业务有效衔接的原则,做好下放事项的审批资料和档案移交工作。下放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制式证明、空白证照等统一进行交接。
(三)做好下放事项业务培训及指导工作
各乡镇和街道与赋权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事项下放、工作移交等重点工作,5月31日前完成专网、档案资料移交。赋权部门要做好下放事项的业务培训、指导、帮办,做到无缝衔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审批部门已受理的许可事项及相关报名、培训、考试等业务工作,应按时办结。未办结的,需作出书面说明,并将未办结事项的受理资料等要件移交,并协助下放后的乡镇和街道共同完成后续办理工作,确保事项下放无缝切换,防止出现工作脱节和管理真空现象。
(四)做好下放事项的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工作
事项下放后,各乡镇和街道与监管部门及时建立信息双向反馈共享机制,乡镇和街道将承接事项的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同步推送相关部门,以方便部门后续监管;相关部门随时将行政处罚等监管情况告知有关乡镇和街道,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双制约、共惩处”联合惩戒机制。
附件:1、第一批向乡镇和街道下放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2、 第一批向乡镇和街道下放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河间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
第一批向乡镇和街道下放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所属领域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一、 乡镇和街道现有可直接办结事项(14项) | ||||
1 | 市场准入 | 食品小摊位备案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
2 | 城乡建设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 行政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
3 | 城乡建设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注(不含占用农用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4 | 城乡建设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5 | 城乡建设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
6 | 城乡建设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 |
7 | 城乡建设 |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 行政确认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五条 |
序号 | 所属领域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8 | 城乡建设 |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申请办理 | 行政给付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9 | 卫生健康 |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
10 | 卫生健康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 行政确认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
11 | 卫生健康 | 婚育证明办理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令555号)第七条、第八条 |
12 | 卫生健康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
13 | 民生保障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误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 |
14 | 民生保障 |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 |
二、 乡镇和街道审核转报事项(18项) | ||||
15 | 城乡建设 |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 |
16 | 城乡建设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不含占用农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17 | 城乡建设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
序号 | 所属领域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18 | 涉军事务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
19 | 涉军事务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
20 | 涉军事务 |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
21 | 卫生健康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 | 行政确认 | 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第九条 |
22 | 卫生健康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
23 | 卫生健康 |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 | 行政确认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
24 | 民生保障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51号) |
序号 | 所属领域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25 | 民生保障 |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26 | 民生保障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27 | 民生保障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28 | 民生保障 |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29 | 民生保障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30 | 民生保障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31 | 民生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十二条 |
32 | 民生保障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序号 | 所属领域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三、 县级部门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事项(18项) | ||||
33 | 市场准入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34 | 市场准入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 |
35 | 市场准入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二条 |
36 | 市场准入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37 | 市场准入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38 | 市场准入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行政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536号)第二条、第二十条 |
39 | 市场准入 | 护士执业首次、延续、变更、注销注册 | 行政许可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
40 | 市场准入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八条 |
序号 | 所属领域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41 | 市场准入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42 | 市场准入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43 | 市场准入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
44 | 市场准入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
45 | 城乡建设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
46 | 卫生健康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
47 | 卫生健康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386号)第九条 |
48 | 卫生健康 |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九条 |
49 | 卫生健康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50 | 民生保障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核发、续展、注销 | 行政许可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
序号 | 所属领域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四、 县级部门向乡镇和街道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28项) | ||||
51 | 涉军事务 | 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第十三条 |
52 | 涉军事务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
53 | 涉军事务 | “三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第四条 |
54 | 涉军事务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第十条 |
55 | 涉军事务 | 伤残等级评定、补平、调整申请受理 | 行政确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
56 | 卫生健康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 | 行政奖励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2005﹞27号 |
57 | 卫生健康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
58 | 卫生健康 |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 | 行政奖励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 |
59 | 民生保障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第二条、第三条 |
60 | 民生保障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 |
序号 | 所属领域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61 | 民生保障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 | 行政确认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62 | 民生保障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第七条 |
63 | 民生保障 |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号) |
64 | 民生保障 |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65 | 民生保障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66 | 民生保障 |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第二十五条《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 |
67 | 民生保障 |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证受理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五条、第八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冀政函﹝2005﹞7号) |
68 | 民生保障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八条《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
69 | 民生保障 | 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序号 | 所属领域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70 | 民生保障 | 教育救助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四条 |
71 | 民生保障 |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第七条、第九条 |
72 | 民生保障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73 | 民生保障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第四条 |
74 | 民生保障 | 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退耕还林条例》(2003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2﹞257号)第四条 |
75 | 民生保障 | 造林绿化补贴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7﹞167号) |
76 | 民生保障 | 户籍办理(进驻办理)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第三条 |
77 | 民生保障 | 居民身份证核发(进驻办理)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
78 | 民生保障 | 居住证核发(进驻办理)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第十条 |
附件2
第一批向乡镇和街道下放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所属领域 | 事项名称 | 实施层级 |
1 | 涉军服务 | 退役军人信息登记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2 | 伤残军人残疾关系转移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
3 | 卫生健康 | 免费避孕药具发放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4 | 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单发放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5 | 民生保障 | 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登记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6 | 高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调查登记和就业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
7 | 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资格养老协助认证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
8 | 公益性岗位管理和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
9 | 城乡低保户年检信息收集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10 | 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11 | 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12 | 特色产品登记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13 | 高素质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登记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14 | 地力补贴发放 | 乡镇和街道 | |
15 | 棉花补贴发放 | 乡镇和街道 | |
16 |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
17 | 网上店铺登记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
18 | 出具捐赠凭证 | 乡镇和街道 | |
19 | 文化志愿者登记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20 | 救灾捐赠款物代收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21 | 流动人口服务(委托办理)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22 |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 街道、社区 | |
23 | 宣传咨询 | 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24 | 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咨询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序号 | 所属领域 | 事项名称 | 实施层级 |
25 | 宣传咨询 | 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 乡镇和街道 |
26 | 招工信息发布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27 | 求职登记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28 | 电子商务知识技能培训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29 |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30 | 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31 | 社保政策咨询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 |
32 | 生育政策咨询服务 | 乡镇和街道、村(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