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沧政办字〔2019〕67号)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衔接沧州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共16项,涉及2个部门。其中,行政审批局12项、公安局4项。(详见附件)。为确保下放事项衔接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承接到位,搞好业务培训,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做好衔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保证审批工作正常进行。
二、 实行清单管理,全面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各有关部门对承接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要建立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服务,确保承接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办得快,切实提高审批效能,不断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 强化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等制度机制,堵住监管的漏点、盲点、空白点,确保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管到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 明确完成时限,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7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步完成河北政务服务网河间子站中相应目录清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等调整更新工作。对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接收未接收以及滥用审批权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将严格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河间市承接沧州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附件 河间市承接沧州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编码 下放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法律依据 原实施部门 下放后实施部门 下放方式 备注 1 13013103400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局 河间市行政审批局 部分下放 除焊接操作、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作业项目由市级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不含氧舱作业项目)、气瓶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作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共七类项目的受理、审批、发证(含复审)、上传公示等工作由县级行政审批局办理 2 00012301400Y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 河间市行政审批局 部分下放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由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3 13072301600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八条 市行政审批局 河间市行政审批局 直接下放 将市区范围内人工游泳场所、5000平米以上的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下放至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4 130139046000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 市行政审批局 河间市行政审批局 直接下放 5 000131024000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 河间市行政审批局 直接下放 将1000平米以上的企业申报食品(含保健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至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6 000131003000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局 河间市行政审批局 部分下放 仅下放子项: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到各县(市、区) 7 000131003000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间市行政审批局 部分下放 原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承担的登记事项,下放至开发区 8 000131003000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间市行政审批局 部分下放 原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承担的登记事项,下放至开发区 9 000131003000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间市行政审批局 部分下放 原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承担的登记事项,下放至开发区 10 130131033000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间市行政审批局 直接下放 原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承担的登记事项,下放至开发区 11 130131032000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间市行政审批局 直接下放 原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承担的登记事项,下放至开发区 12 000109036000 机动车登记 行政许可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二条 市公安局 河间市公安局 直接下放 包括小型汽车登记业务和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大型汽车登记业务。 其中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大型汽车登记业务只对具备条件的县级车辆管理所(黄骅、海兴、献县、任丘、青县)进行下放 13 000109039000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二条、第八十三条 市公安局 河间市公安局 直接下放 14 130109055000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局 河间市公安局 部分下放 县域内国省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施工许可 15 000109015000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 河间市公安局 委托下放 16 000118003000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第八条 市交通局 河间市行政审批局 部分下放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行政审批局或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