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沧州市委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沧发[2016]2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沧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沧市财农〔2017〕165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我市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拨付,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二) 扶贫办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应及时书面通知扶贫办。
第八条扶贫办应及时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资金拨付使用四级联签,确保账钱相符、账账相符,所有到户扶贫资金都要通过“一卡通”发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条结转、结余的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市财政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总体绩效目标是促进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减少。具体指标包括:扶贫对象减少、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公开等。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在本级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当年审批的年度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计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收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吸收受益地村干部(不少于2人)、贫困户代表(不少于3名)。
(二)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
(三)应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扶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