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间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科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究。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
(一)行政许可类
1、不予行政许可的;
2、撤销行政许可的;
3、因行政许可产生争议,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申请听证的。
(二)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2、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
3、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4、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
5、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及可能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三)行政强制类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执行措施的;
4、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适应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省局可以适时调整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和范围。
第五条 对第四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科室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科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经研究讨论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反馈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应落实法制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不得报请局领导审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应按规定程序,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最终决定。
第二章 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经科室负责人签批审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情况报告;
(三)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草稿;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依据;
(六)经论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论证或者评估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以上文字材料应同时提交电子版,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及标准规范依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由裁量基准依据;
(三)证据目录;
(四)承办人员及科室负责人意见;
(五)申请法制审核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审核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条 法制科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裁量基准运用适当,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证据和程序等方面有瑕疵,适用法律不准确,裁量基准运用不适当,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改正建议,
(三)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的,提出退回、补充调查的建议;
(四)存在主体不适格、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法制科应在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或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经法制审核,认为需要补充完善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建议书》,建议承办科室修改后重新交法制科审核。
经法制审核得出结论性意见,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法制科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科室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 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提交法制科复审。法制科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承办科室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承办科室应当将最终的执法决定报法制科备案。
第十四条 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填写《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提出复核意见,连同《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案卷材料,提交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科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法制审核人员结合听证内容对全卷进行法制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写入听证会报告书。
第三章 保障与责任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及相关专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法律顾问参加法制审核,应当按规定提出明确书面意见。
对于复杂疑难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科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专家参与法制审核。
第十七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交流机制,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 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以外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参照本制度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基本格式
2.行政执法决定(处罚类)法制审核申请表
3.行政执法决定(非处罚类)法制审核申请表
4.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建议书
5.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6.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
附件1: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基本格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相关证照及有效期等事项。
二、案件的来源及调查经过
概括说明案件来源、承办人员、调查经过、立案情况等事项。
三、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应逐一列举证据,并就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简要加以说明。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1.作出执法决定的依据:具体到条、款、项、目;违反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明确到标准的具体规定,包括自由裁量情况。
2.处理建议:即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涉及多个违法行为需要处罚的,应逐项说明分别裁量,并给出合并处罚的结论性意见。
承办人(签名) 、 年 月 日
五、承办科室初审意见
经科室初审,本案内容记录真实完整,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恰当。
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随卷保存)
附件2 行政执法决定(处罚类)法制审核申请表
案件名称: 案件号: 承办科室:
序号 | 拟处罚事项 | 违反的法律规定 |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 | 自由裁量情况 | 处理建议 | ||
1 | 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张XX)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从轻处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2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
3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
说明 | 应逐条填写,违反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写明标准号及具体条款 | 应为法律、法规、规章、中禁止性规定或义务性条款 |
| 主要写明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中从重、从轻、 | 写明承办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 ||
证据目录 | 例如:现场检查记录、企业整改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 | ||||||
承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 承办处室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该申请表由承办科室负责填写,交法制科存档。)
附件3:
行政执法决定(非处罚类)法制审核申请表
行政执法决定内容 | |||
承办科室 | 案(文)号 | ||
基本情况 及 法律依据 | |||
证据材料 目录 | |||
承办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承办处室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 | (有办理期限的事项应注明需作出决定的最后期限) |
附件4: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建议书
(内部文件不入卷)
:
按照《河间市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规定,法制科对你科室提交的 进行了法制审核,提出以下修改完善建议:
1. ;
2. ;
3. ;
4. 。
接收人:
法制科
年 月 日
(该建议书一式两份:一份法制科存档,一份交承办科室。) 共 页 第 页
附件: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 )安监法审〔 〕 号
行政执法决定内容 | |||||
承办科室及承办人 | 文书号 | ||||
审 查 材 料 | |||||
审 核 人 | |||||
法律顾问意见 | 法律顾问(签名): 年 月 日 | 法制机构 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本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法制科存档,一份交案件承办科室随卷保存。)
附件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
( )安监复核〔 〕 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
当 事 人 | 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住址或地址 | 联系电话 | |||
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 ||||
承办人 复核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科室 复核意见 | 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该意见表由承办科室填写复核意见,提请法制科法制审核后随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