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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罚字〔2024〕56号

发布日期:2025-01-13   来源:

河间市军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7L3DY7Y

地址:河间市尊祖庄乡东里文村

法定代表人:王萌萌

本机关于2024年11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4年11月19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2023年12月份本地数据存储及视频记录进行抽查,发现2023年12月29日下午1点左右在环检三线检验的一辆号牌为冀J00DL3的车辆在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蓝烟,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你(单位)2023年12月29日为冀J00DL3的车辆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130984432312291357050030)显示,该车辆检测合格,你(单位)存在未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4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19日现场照片4现场执法光盘1张2024年12月4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4年12月4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复查照片2张、企业违法频次证明1份、冀J00DL3小型汽车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相关页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检测费用收据复印件1份、环评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本机关依法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号65的规定,你(单位)二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次的,取值20%;配合检查,取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综合以上裁量要素,最终取值20%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2、处罚款拾万元(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河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8702210000002077869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84016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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