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华福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38715440T
地址:河间市卧佛堂镇大朱村
法定代表人:刘立华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4年11月6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喷粉固化工序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处于密闭状态,喷粉工序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袋式除尘器正常运行,固化工序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未开启,导致固化工序所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经核实,你(单位)存在产生有机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4年1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6日现场照片4张、现场执法光盘1张、2024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4年11月7日违法行为复查意见书1份、2024年11月7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复查照片2张、违法频次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1份、环评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
本机关依法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号40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类型为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鉴于你(单位)属自然人独资企业,企业规模较小,且生产车间处于密闭状态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取百分值2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百分值 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百分值0%;配合检查,百分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0%。综合以上裁量要素,最终取值2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处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26%,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万贰仟元(5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河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8702210000002077869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84016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
2024年12月16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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