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三环车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2337492XT
地址:河间市米各庄镇
法定代表人:张聚中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4年11月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烘干固化工序处于生产状态,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导致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4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5日现场照片5张、现场执法光盘1张、2024年11月6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4年11月6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2024年11月6日复查意见书1份、复查照片1张、企业违法频次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环评资料1份、平台批示文件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本机关依法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号40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类型为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取百分值22%;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百分值 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百分值0%;配合检查,百分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百分值0%。综合以上裁量要素,最终取值2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处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27%,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万肆仟元(5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河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8702210000002077869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84016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
2024年12月16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冀ICP备12021914号-1 网站标识码:1309840007 沧公备:13098402000023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