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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罚字〔2024〕46号

发布日期:2024-11-15   来源:

河间市安民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9LGPC0J

地址:河间市卧佛堂镇卧佛堂村

投资人:寇伟丹

本机关于2024年7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4年7月29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委托河北玖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监督性监测,2024年9月18日我分局收到河北玖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8月2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YQHSJC202407091)结论为本站密闭性、气液比、3号罐卸油口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标准排放限值。2024年9月19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中,你(单位)存在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第二款关于“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4年7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29日现场照片22024年9月19日现场照片2张、现场执法光盘1张监测报告(编号:YQHSJC202407091)1份、检测(监测)结果告知书1份、2024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4年9月26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2024年9月26日复查意见书1份、复查照片1张、企业违法频次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你(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监测报告(YQHS2409W027)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环评验收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是合适的被处罚主体。

本机关依法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大气类序号43的规定,你(单位)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已安装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取百分值6%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百分值为 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百分值为 0%;配合检查取百分值为 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百分值为0%,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最终取值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处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11%,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万贰仟元(2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河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8702210000002077869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8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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