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路通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6732366248
地址:河间市经开北大街西侧
执行合伙事务人:张磊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4年8月12日我分局委托河北玖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监督性监测,2024年9月24日我分局收到河北玖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8月2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YQHSJC202407106)结论为本站气液比、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结果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标准排放限值。2024年9月26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加油站正在营业中,你(单位)存在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4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12日现场照片2张、2024年9月26日现场照片3张、现场执法光盘1张、监测报告(编号:YQHSJC202407106)1份、检测(监测)结果告知书1份、2024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4年10月16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2024年10月16日复查意见书1份、复查照片3张、企业违法频次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你(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执行合伙事务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监测报告(GB20952-2020)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环评验收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是合适的被处罚主体。
本机关依法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大气类序号43的规定,你(单位)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已安装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取百分值7%;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百分值为 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百分值为 0%;配合检查取百分值为 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百分值为0%,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最终取值 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处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12%,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万肆仟元(2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河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8702210000002077869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84016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
2024年11月13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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